第六章
抚养关系的既成事实。我为此专门咨询过律师:相比一个看起来不算尽职的父亲,尤其是——在物质上能够完全满足、在精神上能够基本满足子女需要的情况下——也总比一个突然出现的母亲在法律上占据更大的优势。
如果现状就如此维持下去,就算我能够不顾及自己的颜面,去拜访那曾经抛弃了我的人,请求他让我和女儿团聚:且不提这听上去有多么不可能,甚至就是主动让他来嘲笑我的幼稚;如果只是按照法律上的程序,他也可以参考律师的建议,以我多年来的失职和有可能“诱拐女儿”为借口,向法院申请暂时取消本应属于我的探视权:因为他在“和女儿单独相处抚育照料女儿的时间”这点上积累有绝对的优势,就算这期间他做得并不算好,只要没有太过明显的过失,借助合适的法庭举证,他的要求多半也会顺利达成。
如果就这样在争取一项极为有限的权力上虚耗时间,反而会让他提高警惕:即使是做做样子,也会在法庭的眼皮底下将对待女儿的行为不着痕迹地粉饰到令法律满意的程度。我的律师告诉我,这样的争夺探视权及抚养权官司,因为情况复杂,往往旷日持久。想想看,要是我和她唯一能够经常相见的地点,竟是在毫无感情可言的法庭上,那会给她留下一个怎样的印象呢?一个自私、凶狠、容易激动甚至癫狂的陌生女人?事情真向着这个方向发展的话,就算有幸打赢了官司,女儿对我的成见已经播下,要改变又谈何容易呢?
因此这样简单地交战并不明智。不过,若是为目的先做些铺垫,收到的效果就会完全不同了。
律师提到与母方改变抚养关系有关的条文是: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客观原因所限(如伤残疾病、经济严重困难等),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年满十二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有权自愿选择有抚养能力的某一方;
4,其它可被法庭接受的正当理由。
根据实例来分析,可供我利用的优势及可能能够创造的条件是:
1,母亲在抚养权官司上具有先天优势;
2,能够让目前的抚养方陷入经济困难、舆论窘境,或者罹患精神疾病;
3,能够让孩子在十二周岁后,在法庭上主动请愿,愿与母亲共同生活;
4,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能够出具抚养方对子女不尽责的多项证据。
除了以上第一点外,其它的三点便是这场演出真正想要达到的目的。
按照作家先生的职业要求,只要能让他被这场精心策划的演出束缚住就可以了:我会在剧本中安排大量诡诘有趣的情节,让他对剧情的发展投注极大的关注;至于台本背景的设定,务必要将唯一的观众压迫到崩溃的边缘——作为角色安排中最重要的布达佩斯女人,我会选择一些很有意思的传闻,比如吸血伯爵夫人,以及传闻颇多的教宗和禁忌巫术、神秘法阵之间的关系等等。为求了解到他在观赏剧目后的感受,以对剧情安排及时作出合理调整,务必要安插一位最专业的演员在他身边。这位演员所担任的角色职业,最好是同每一幕场景后需要进行的善后工作密切相关——因为每一幕的演出,或多或少都会对木屋造成破坏,这个职业安排为木匠便是最为理想;但他不能太过完美和精明,知道太多他不应知道的事情。虽然可以将这位演员安插到某个巫术团体之中,但他最好是平庸之辈:只有给人这种印象才容易建立信任。因此还需要一个性格上咄咄逼人,却又对细节无所不知之人:他最好被设置成一个并无企图心,只是对争论本身感兴趣的学究式隐者,可以提供信息,但不会招来怀疑。剩下的主要配角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