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玛丽·罗杰疑案
而是真理。我们争论的那句话本身只有一个意思,而那个意思我已经说清了。但重要的问题是:我们得钻到那话后面去,找出它的内涵,那才是他们显然打算表达却没有表达出的意思。办报的人想说的是,这桩凶案无论是在星期天白天或晚上的什么时候干的,凶手们都不可能在半夜之前把尸体弄到河边去。这儿确实存在着一个我要质疑的问题:他们假设作案的地点和处境使暴徒们认为有必要把尸体弄到河边去,可是,作案是既可能在河岸边,也可能在河中,因此,作为最平常最直接的处理方式,把尸体扔下河去,在任何时候都是可以的,晚上,白天,都行。你能理解,在这个问题上我没有提出任何我认为可能的看法。到目前为止,我的设想都还跟案件的事实没有关系。我只想提醒你当心《星星》的意见的总体的口气,要你注意它一开始就具有的片面性。

    “那报纸为配合自己的既定看法,就像这样设置了界限,而且假定,如果那是玛丽·罗杰的尸体的话,它在水里的时间就只能很短。报纸下面又说:

    一切经验表明,淹死的尸体或暴力杀害后立即扔进水里的尸体需要六至十天才能腐败到可以浮出水面的程度。即使在尸体上方开大炮,也得至少泡上五至六天才能浮起。那时如果没人管,它还会沉下去。

    “这个断言已经得到巴黎所有报纸的默认,只有《箴言报》例外。不过《箴言报》反对的只是有关‘淹死的尸体’那一段,它举出了五六个众所周知的尸体不到《星星》所坚持的时间就浮起的例子。但是《箴言报》的努力里却有个很不符合原则的道理。为了反驳《星星》的一般肯定,它只引用了些反对那肯定的特殊例外。但是,即使它可能举出五十个而不是五个尸体只两三天便浮起的例子,这五十个例子在那规律本身被驳倒之前仍然可以被看作是《星星》的规律的特例。只要还承认那规律,就还得承认《星星》的论点有充分的力量。而《箴言报》并没有否定它的论点,它所坚持的只是特例。因为《星星》的论点研究的只是尸体在不到三天的时间里浮到水面的或然率问题,并没有打算包含更多的道理。而除非那样幼稚地搜集到的例子能构成相反的规律,这个或然率就可能对《星星》的论点有利。

    “你可以立即看出,如果要反驳关于这问题的任何论点,就必须驳倒那论点本身。为此,我们先得检验那规律的理论基础。一般说来,人体不会比塞纳河的水轻多少,也不会重多少。就是说,在自然状态下,人体的比重跟它所排除的同体积的纯水的比重大体相同。肥胖的、多肉的、骨头小的人和一般妇女的身体都比干瘦的、大骨头的和男人的要轻。河水的比重大小要受海洋潮汐的影响,但是,如果把潮汐忽略不计,我们可以说,即使是在纯水里也只有很少的人的身体会由于本身的原因而下沉。掉到河里的人如果能好好利用水的比重对付身体的比重,几乎全都是可以漂浮的——就是说,如果他让自己全身浸到水里,让尽可能少的部分留在水外的话。不会游泳的人的正确姿势是陆地行走的姿势:把头竭力向后仰,浸在水里,只留嘴和鼻孔露出水面。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可以发现自己能够漂浮,没有困难,不费力气。不过,还有一点也很清楚:人体的比重和它所排除的水的体积所保持的平衡显然十分精微,一点细小的变化都可能使一方偏重。比如把胳臂伸到水面上,使胳臂失去浮力,就会增加体重,足以使脑袋整个下沉;而借助于一个极小的木块却可以让我们抬起头四面张望。可是,不习惯游泳的人在挣扎时,为了让头部保持常有的直立状态,手臂总想往上挥,结果却是口鼻下沉,在水下为呼吸而挣扎时让水呛到肺里,大量的水也进入胃里,于是原来存在于体腔内的空气和现在灌进体腔内的液体的差异使整个身体的重量增加。作为一般规律,这种差异已足够使身体下沉,但是对于骨头小和肌肉松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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