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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漫无边际的)。

    “是的,”我说。“你呢?”

    “我可不是波士顿人,”她答道。

    这话是不是在暗暗奚落我呢?

    “你是搞时装业的吧?”我问。

    “那也干一点。你呢?”

    “我这一行经手的是人家的自由,”我回答说。

    “是剥夺人家的自由,还是给人家以自由?”她脸上的微微一笑,倒叫我说不准她这话里是不是有一丝挖苦的意思。

    “不能让政府有枉法的行为,这就是我的工作,”我说。

    “那可不容易呢,”玛西说。

    “是啊,所以干到现在还没有多少成效。”

    掌酒的侍者来必恭必敬地替我斟上了酒。于是我就自己喝了起来,佳酿源源不断流入了心田,话也分外多了起来。话题就是进步的律师眼底下都在忙什么样的大事。

    老实不瞒你说,跟……跟年轻姑娘在一起,我已经连话都不大会说了。

    因为,那种所谓“约会”,我已经有多少年没干了。我自己也意识到,我一谈自己的事,人家就觉得没味。(过后姑娘八成儿就会在“小姐妹”面前说我:“那个自大狂!”)

    因此当时我们谈论的话题——确切些说应该是我一个人讲话的话题——就是沃伦①的最高法院在个人公民权问题上作出的一系列裁决。你问伯格②这班大老会不会对宪法修正案第四条继续增补条文?那就要看他们选择谁来填补福塔斯③遗下的空缺了。你有宪法文本的话可要好好保存起来啊,玛西,恐怕很快就要买不到了呢。

    ①沃伦(1891—1974):美国最高法院第十四任首席法官,1953—1969年在任。民权捍卫者。他在任内最重要的两项裁决是:一、刑案被告请不起律师时可由公家指定律师,费用由公家开支;二、刑案嫌疑犯在受警方审讯之前,应先告以按照宪法他有权先请律师后受审讯。

    ②伯格(1907—):美国最高法院第十五任首席法官,1969年起在任。下文所说的宪法修正案第四条,规定对公民不得非法搜查逮捕。

    ③福塔斯(1910—1982):美国最高法院法官。1965—1969年在任。1968年由约翰逊总统提名出任首席法官,遭到参议院反对,未几即因被控受贿而辞去公职。

    我正要把话题转到宪法修正案第一条上,却冷不防窜出个侍者来,把长岛的扇贝送上来了。是啊,味道果然不错呢。不过总还不及波士顿的扇贝好。好,回头再来说这修正案第一条——其实最高法院作出的裁决本身就是前后矛盾的!他们既然在《奥布赖恩诉联邦政府》一、案中裁决说焚烧征兵卡的举动不能视为代表演讲,又怎么能在《廷克诉得海因市》①一案中转了个一百八十度的弯,倒裁决说臂缠黑纱参加反战示威“与发表演讲毫无二致”呢?哎呀你倒说说,到底哪个算是他们真正的立场?

    ①得梅因市是衣阿华州的首府。此案是因一群学生臂缠黑纱参加反战示威受到教育当局处分而起。

    “你还会不知道?”玛西倒反问我一句。我还没有来得及琢磨她这是不是隐隐有嫌我话说得太多之意,侍者却又过来了,这回是来问我们“末了”还来点什么。我要了奶油巧克力和咖啡。她只要了茶。我心里倒渐渐感到有点不安了。我是不是该问问她呢,我怕是讲得太多了吧?是不是还该道个歉呢?不过话又得说回来,她真要嫌我讲得太多,当场就可以打断我呀,不是吗?

    “这些案子全都是你辩护的吗?”玛西问。(是明知故问?)

    “那哪儿能呢。不过眼下有一件新的上诉案子,倒正是我给当的顾问。承办这件案子的律师需要引证材料明确一下,怎样的人便算是出于信仰上的原因,可以不眼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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