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社会科学的事实 -3
这些形式中的要素。显然,在大多数情形中,这种模型是如此地简单,以至于其构成部分的相互联系十分显而易见,从而把这种模型称之为“理论”几乎就没有什么道理。但是,如果我们的历史事实象一种语言、一个市场、一种社会制度或一种土地耕种方式那样复杂,那么我们称之为事实的东西或者是一种周期发生的过程,或者是一种持久联系的复杂模式,这种持久的联系对我们的观察而言并非“既定”,而我们只能费力地重建,而且仅仅因为其中一部分(我们从这些联系中建立结构)对我们而言是熟悉的并可理解的,所似我们才能重建。自相矛盾地说,我们称之为历史事实的东西实际上是一些这样的理论,即在方法论的意义上,它们恰恰具有与社会理论科学所建立的更抽象或更一般的模型相同的特征。实际情形并非这样:我们首先研究“给定的”历史事实,然后也许才能对它们进行概括。当我们从自己具有的关于特定历史时期的知识中进行选择时,我们宁肯把某种理论视作与历史事实有明确关系的特定部分,并且也是同一历史事实的构成部分。我们从来没有把国家或政府、战争或商业活动以及人民作为一个整体来观察,当我们使用这些名词中的任何一个时,我们总是指通过明确的关系把个体活动联结起来的某种理论结构;就是说,我们使用一种告诉我们什么是及什么不是我们的问题的组成部分的理论。它不会改变这种见解,即,我们的信息通报者或资料提供者常常为我们完成了理论化的工作。这些人在报告事实方面,总是使用诸如“国家”或“城镇”之类的木语,这些术语不能用物质方面的言词进行定义,而是指各种复杂关系;明确他说,这种关系构成了某一方面的“理论”。
那么,在我们所使用社会理论一词的意义上,从逻辑上讲,其比历史学重要。它阐明了历史学所必须使用的名词。当然这并非不符合这样的事实:历史研究常常迫使理论家修正他们的解释,或者根据他可能整理的被他发现的信息来提供一种新的解释。但是,历史学家所论述的领域,不仅仅涉及特殊人们的个体活动,而且还在某种意义上与我们可称之为社会现象的东西有关;只有用把历史因素组织到一起这样一种理论方法,历史学家的事实才能被解释成某种类型的事实。历史学家所讨论的社会复杂性以及社会整体性,和有机体(动物或蔬菜类)的世界中恒久的构造不一样,从来都不是既定的。历史学家通过某种建构或解释的行动创造出这些社会事实的复杂性及整体性,这种建构对于大多数目的来说是自发地完成的,并且没有任何精确的注解。但是在某些方面,诸如语言学、经济体制和法律团体等问题,当我们处理它们时,这些事物的结构非常复杂,如果没有精细技术的帮助,就不再可能在没有错误和造成矛盾的危险下将它们重建起来。
这就是社会科学理论的全部目的。它们并不就整体而谈社会的整体,也不自称通过经验观察来发现人类行为的法则,或者发现这些整体的变化。我们可以说,社会科学理论的任务是组成这些整体,并提供结构的关系体系;当历史学家尽力使他实际发现的要素恰当地组合起来成为某个有意义的整体时,他就可以使用这种体系。历史学家不可避免地要不断使用这种意义上的社会理论。他可能是示意识地这样做,而且在关系不太复杂的领域,他的本能可能引导他走向正确。当他转向诸如语言、法律或经济学等比较复杂的现象,并仍然不屑于利用理论家为他制造的模型时,他几乎注定会失败。理论家将会有效地指出这种“陷入失败”的情况:或者向这位历史学家证明他已陷入矛盾之中,或者向他表明,在他的解释中他已确定了“因果关系”的一种顺序;但只要他的假设更为明确,他将不得不承认这种顺序与他的假设不符。
由此会产生两个重要的结论,在这里我只能进行扼要的说明。第一,社会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