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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社会科学的事实 -3
学理论不是由经验规则意义上的“法则”组成,这种经验规则是关于用物质的言词可定义的对象的行为的。社会科学理论的所有企图不外是提供一种推理的技术。它在联接个体事实方面有助于我们,但它象逻辑或数学一样,不是针对事实。因此,第二个结论是,社会科学理论从来不能借助于事实而被证明是正确还是谬误。所有我们能够证明而且必须证明的只是,在特殊情况中我们的假设存在。我们已经点到了它所引起的特殊问题和困难。在这一点上,产生了真正的“事实问题”一尽管人们对此不象在自然科学中那样常常能肯定地回答。但是,理论自身,用于解释的思想体系,从来不能被“验证”,而只能对其一致性进行检验。它可能是不贴切的,因为它所涉及的条件从来没有出现过;或者,它可能被证明是不充分的,因为它没有考虑足够数量的条件。但是它可能同逻辑学或数学一样不能被驳倒。

    但是,这里仍然存在一个问题:通过由可理解的因素建造模型而“组成”社会的“整体”的这种“综合性”理论(我喜欢这样称呼它),是否就是社会理论的唯一种类。或者,我们是否也可以不将目标放在做为整体的这些整体行为的经验的概括上,或者也不把目标放在做为“历史方法”之研究对象的语言或制度的变化规律上。

    这里,我将不去详述这种难以解决的矛盾。当坚持维护这种方法的人首先强调所有的历史现象都是独一无二的或单一的,然后进而声称,他们的研究能够得出一般化结论的时候,他们就常常使自已陷入这种矛盾当中。在我们于任何具体的情形中所能发现的无数的各种不同的社会现象方面,我倒更想得出这样的观点,即,如果只有那些我们可以用我们的思想模型把它们联接起来的社会现象才能被视为是一个客体的一部分,那么该客体就不可能具有超过我们的模型揭示出的那些属性之外的属性。当然,我们能继续建立一种与具体情况越来越密切地相适应的模型——如一种拥有前所未有的丰富内涵的国家或语言的概念。但是作为一个种类的成员,作为我们能对之作出概括的相似的单位,这些模型从来不会拥有任何我们未赋予它们的,或者不是从我们据之建立模型的假设中演绎推导出来的属性。经验从来不能告诉我们:任何特殊性质的结构都拥有不是随定义(或者我们解释它的方法)而来的特性。其原因简言之在于,对我们而言这些整体和社会结构从来不象自然的单位一样是既定的:对观察来说它们也不是既定的确定的对象,我们从来没有讨论过真实世界的整体,而常常只讨论借助于我们的模型作出的有选择部分。

    由于篇幅所限,我不可能更充分地讨论“历史事实”的性质或历史的客体,但我想简单地涉及一个问题,尽管该问题与我们的主题不是完全相关(但也不是不相干)。“历史相对主义”是非常流行的学说,这种学说认为,对相同的历史事实,不同的代际或年龄的人必然具有不同的看法。在我看来,它似乎是同一种幻想的结果,即历史事实对我们而言是明确给定的,而不是一种在我们视为有关特殊问题答案的一系列相联系的事件中进行精心选择的结果。在我看来,这种幻想是由于我们相信自己能够根据其在时空上的等同,用物质的言词对历史事实进行定义。但是,这样来定义一件事,比方说,“1618年与1648年之间的德国”,恰恰不是一个历史事件。在如此定义的连续时空内,我们可以发现无数有趣的社会现象,它们对历史学家而言都是不同的事件。如,X家族的历史、印刷业的发展、法律制度的变化等等。这些事件也许能或也许不能被连接起来,但它们在人类历史中与任何其它两个事件一样都不是一个社会事实的部分。这样,这种特殊的阶段,或任何其它阶段,就不是确定的“历史事实”,也不是单个的历史客体。根据我们的兴趣,我们可以提出任意多的关于这一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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