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社会科学的事实 -3
三
迄今为止,我们的讨论一直局限在我们讨论社会现象时如何对个体行为及其对象进行分类这个问题上。现在,我必须转向讨论使用这些分类的目的问题。在社会科学中即使对分类的关注占用我们很多精力——确实大多了,例如在经济学中就是如此,以至于该学科的最著名的现代评论家之一把它描述为纯粹的“分类”科学——但对分类的关注并不是我们的最终目的。象所有的分类一样,对任何我们想解释的东西而言,这仅仅是一种排列事实的便利方法。然而,在能够转而讨论新问题之前,我必须先从我们的思维习惯中清除一种普遍的误解;其次,还必须对为使这种分类顺利进行而常常做出的某种主张进行解释,这种主张对任何一个受自然科学教育成长起来的人来说听起来十分可疑,而它只不过是根据我们对象的性质做出来的。
人们认为,社会科学的目的在于解释个体行为,这是一种误解,而要是认为我们所使用的精细分类过程本身就是在解释个体行为,或是为了解释个体行为,那就更错了。实际上,社会科学的确并不是做这类事情的科学。假如说有意识的行为能被“解释”,那么,这是心理学的任务而不属于经济学或语言学、法学或任何其它社会科学的范畴。我们所做的事情只不过是对我们可以理解的个体行为进行分类,并发展这种分类。简言之,是把我们在进一步的研究任务中所必须使用的材料有秩序地排列起来。经济学家常常有点羞于承认他们的这一部分任务“仅仅”是一种逻辑推理,并且,其它社会科学领域的研究者或许也同样如此。我想,如果这些人但然地认识和面对这一事实,我们就会十分明智。
前面提到过的那种为使分类顺利进行而作出的主张,直接产生于作为应用逻辑学的一个分支的我们的任务之首要部分的这种特性。但这种主张初听上去却很今人吃惊。它认为,我们可以用一种“先验”、“推理”或“分析”的形式,从自己头脑的知识中派生出一种(至少在原则上)理智行为的所有可能形式的彻底的分类。当有人指控我们在自己的思想意识之外编造知识并且存在其它一些同样滥用的名称之时,所有对经济学家的嘲笑正是针对这种主张,尽管这些指责很少公开地,而总是隐含地进行。但是,无论我们什么时候讨论理智的行为,当认识到我们在讨论能用我们自己的观念来解释的行为时,这种主张就不会令人吃惊。并且实际上不过成了一种自明之理,如果我们只能理解符合自己观念的东西,那么这就必然会使我们一定能找到我们的观念可以理解的全部东西,当然,当我们说我们在原则上能对所有可能发在的可理解的行为方式进行详尽无遗的分类时,并不意味着我们不可能找到我们在解释人类行为中已在使用但至今还没有分析或弄清楚的思维过程。我们的确一直在这样做。我的意思是,当我们讨论任何特殊类别的可理解的行为(这种行为从我们已使用的“类别”一词的意义上说属于一类)时,那么我们就可能为那个领域内的行为提供一种详尽无遗的适合于这一领域的分类形式。例如,假若我们规定所有的可选择行为是经济行为,由于缺少有可能达得到目的的手段,这种选择是必要的;于是,我们就可以一步一步地把可能的情形细分成可选择的对象,这样在每一步骤上都没有第三种可能,也就是说,一种既定的手段可能只对一种或多种目的有用,一种既定的目的也许能通过一种或多种不同的手段来实现;为了实现既定的目的,或者需要有选择地、或者需要集中地使用不同的手段,等等。
但是,我必须放下我所谓的任务的第一部分,而转向在社会科学中我们怎样使用这些精细的分类的问题,简单地回答这个问题,可以这样说,我们把已作这种分类的个体行为的不同类别作为要素,勇用这些要素来建立假想的模型,从而努力重现我们已知的周围世界中的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