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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社会科学的事实 -2
    二

    现在让我结束引言,直接进入中心论题,并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在社会科学中我们必须讨论哪些类型的事实?这一问题立即引出了另一个从很多角度讲对我要解决的问题都极其重要的问题,即,当谈及“某种类型的事实”时,我们意指什么?这些事实对我们来说是确定的某种事实呢?还是我们通过某种观察方式使它们成为这样的一些事实?当然,我们所有的一切关于外部世界的知识在某种程度上都来自于感觉,所以说是来自于物质事实(P )的知识。但这是否意味着,我们的一切知识只是一些物质的事实呢?这取决于我们对“一种事实”如何下定义。物质科学(Physical Science)类推法将会解释清楚。我们能想象得出的各种杠杆或钟摆都具有化学和光学的特点,但是,当我们谈论这些事物时,却并不谈及有关化学和光学的事实。使很多单个事物成为某类事实的,是它们的这样一些特征——我们将其选择出来将它们视作一类。这当然是很平常的事情。但它意味着,尽管我们所能论及的~切社会现象都具有物质方面的特征,可是对于我们的目的来说,它们却不必都是“物质事实”。这要取决于我们为了讨论问题将如何找到对其进行分类的合适方法。我们所观察的人类行为,以及这些行为的对象,是否由于它们对观察者来说物质形态相同或不同才成为相同的或不伺类型的事物?是不是还有其它原因?

    现在社会科学所关心的无一例外地都是人类对其环境——其它人或其它事物——的行为方式。或者不如这样说,我认为这些行为方式是社会科学建立人们之间关系模式的基本要素。那么假如我们想解释或理解人类的行为,我们须怎样对他们活动的对象进行定义和分类呢?是这些对象的物质属性——这是我们通过对其进行研究能够发现的东西——还是其它别的因素,是我们在试图解释人们的行动时必须进行分类的对象?让我们先来考虑一些例子。

    我们用诸如工具、食物、机械、武器、词汇、句子、通讯和生产活动——或它们之中的任何一种作为例子。我认为这些都是会在社会科学的研究中不断出现的人类活动对象的合理例子。很容易看出,所有这些概念的更具体的例子也一样,并不涉及这些事物的某些客观特征,或者观察者能发现出的东西,但是却涉及到别人对这些事物的看法。这些客体甚至不能用物质名词来定义,因为不存在某类中任一个个体必然拥有的单一物质属性。这些概念也不仅仅是我们在所有物质科学中所使用的某类东西的抽象,它们从这些事物本身的一切物质属性中抽象而来。它们是所有有时被称为“技术概念”的实例,它们只有通过表明三个术语之间关系来规定;目的,拥有这种目的的人;以及人认为对于目的是合适的手段的对象。如果我们愿意,我们就能够说,所育这些客体不是根据其“实际”特征来定义,而是根据人们对它们的看法进行定义。简而言之,在社会科学中,事物的名称要根据人们的观念来决定。假如有人这样认为,并且也由于有人这样认为,那么,货币就是货币,词汇就是词汇,化妆品就是化妆品。

    上面所述并不十分明确,这是由历史的偶然性所致。即,在我们生活的这个世界上,大多数人的知识差不多都与我们自己的知识相类似。当我们想到那些具有完全不同于我们的知识的人时,例如迷信巫术者,这个问题就显得格外突出。很显然,用来保护佩带者生命的符咒以及为获取好收成而举行的祭祀仪式,都只能根据人们对这些东西的信念来定义。但是,不管我们的信念是否与这些人一致,我们试图解释人们行为时须用的概念的逻辑特征是一样的。从理解一个人的行为这一目的看,药是否为药,主要取决于那人是否相信它是药,而与我们这些观察者是否赞成那是药没有关系。有时候在思想上弄明白这种区别好象有点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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