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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社会科学的事实 -2
已指的是什么,但是,尽管我们能够解释我们如何辨别在特殊情况下这些事情的任何一个,我却敢肯定没人能列举,而且没有一种科学——至少迄今为止——能够告诉我们使我们认识到这些事物存在的所有不同的物质属性。任何这些种类的要素所拥有的共同特征并不是物质的属性,而一定是别的什么东西。

    事实上,每当我们解释人类活动时总要把它当成在任何意义上都是有目的或者有含义的,使我们不管是在平凡的生活中还是为了社会科学的目的来解释人类活动,都必须既要规定人类活动的对象,也要规定人类活动本身的不同种类。这种规定不是用对象方面的言词,而是根据从事活动的人的看法或意图,于是这带来一些很重要的结论;即,对象的概念中,从分析角度看,包括了这些行动的未来内容,这种丰富性并不逊色于我们所能做的。如果我们根据一个人的态度定义某个对象,那么,这个定义当然就会隐含一种对人们对待事物之态度的看法。当我们说某人拥有食物或货币的时候,或者说他讲出某个词汇时,我们的意思也包含有他知道食物能吃,货币能用来买东西,词汇则能被理解,以及其它含义。这种含义是否在任何方面部很重要,即它是否在各方面都明显增加我们的知识,取决于当我们对某个人说这个或那个东西是食物或货币时,我们是否仅列举了作为这种知识之来源的被观察的事实,或者取决于我们是否意相比那更多的东西。

    我们究竟怎样才能了解一个人对其环境持有某些特定的信念呢?当我们声称知道他持有某些信念时,当我们说我们知道他把这种东西作为工具来使用,或者他把手势或声音作为一种交流手段的时候,我们意指什么?我们的意思仅仅是指在特殊情形中我们观察到的东西吗?这些情形例如,我们看见他吞嚼食物,或挥舞铁锤,或制造噪音,或者,当我们说我们“理解”一个人的行为,以及谈论他“为什么”做这做那的时候,我们是否总要把超出自已所观察到的东西强加到他身上?这些强迫转嫁给他的,至少超过了特殊情况下我们能观察到的事情。

    假如我们暂且思考一下引出这个问题的最简单的行为类型,那么这当然会很诀清晰起来:在讨论我们怎样看待别人育意识的活动时,我们总是会依据自己的观念来解释别人的行为,也就是说,我们只能把别人的行为及其行为对象纳入到根据我们自己大脑中的知识来规定的种类或范畴中去。我们假定他人对某种目的或工具,一种武器或食品的认识与我们是一样的,正如我们假定他人象我们一样能知道不同颜色和形状之间的差别一样。于是我们总是通过设想另一个人处身于我们所知道的对象分类系统,对我们实际看到的那个人的行为添油加醋,而不是从对别人的观察中懂得如何分类;这是因为这些类别都是我们所设想的。例如,假使我们看到一个人穿过挤满车辆的广场,躲开某些车辆或暂停下来让其它人先走,我们便知道了(或者我们相信我们知道)比我们用肉眼观察到的多得多的东西。要是我们见到一个人在某种与我们从前所观察到的截然不同的物质环境中行动的话,上述结论也同样正确。如果我开始见到一块石头或雪块从山上往下冲向一个人,并且看到他在逃命,我会懂得这种行为的含义,因为我知道在同样的环境中我自己将会做什么或者可能做什么。

    毫无疑问,我们一直在假定自己能够用这种方法根据我们自己的观念来解释别人的行为;并在大多数情况中,这样做的确行得通。但是问题在于我们不可能永远正确。通过观察某一个人的少数活动,或者听他的少量言论,我们确定此人是健全的而不是精神错乱的,从而排除他做出无数“古怪”行动的可能性。这些行为是我们当中任何人都从来无法数清楚的,并且它们恰好与我们所知的理性行为不相适合——它们只是那些不能用我们自己的观念来类比解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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