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社会科学的事实 -2
。我们既不可能确切他说明,我们如何在实践中了解一个人神经正常而非错乱,也不可能排除万一我们是错误的可能性。但同样地,我们可以从一些观察中,很快地得出某个男人正过着独身生活或在追逐异性,或者正在谈恋爱以及在惩罚另一个人等等结论。尽管我可能从来没有见过像他这样用这种特别的方法来做这些事情;然而我得出的结论,对所有实际目的而言却完全可以充分肯定。
这样就会产生一个重要的问题:在科学分析中使用这样一些概念是否合理,它们是我们都“直觉地”认识到,并在日常生活中不仅毫无犹豫地使用,而且所有的社会交往和人们之间的交流都建立在其上的事物的一种状态。或者,是否由于我们不能提出任何确实的条件,来有把握地推论在某种特定的情形下假定条件确实已具备,我们就应当避免上述行事方法?因为这个缘故,我们决不能肯定任何特定的事例是否能真正地包括在我们讨论的某一类别中,尽管,我们都同意在绝大多数情形下,我们的判断会是正确的。我们最初所感到的犹豫大概是由于在社会科学中保留这样一种推断的程序似乎有悖于当代科学思想发展的明显趋势。但这种冲突是否果真存在呢?我所指的这种趋势已被正确地描绘成一种从物质科学中逐步消灭所有“具有人的特点的”解释的趋势。这真正意味着我们处理人的问题时也不得使用任何“具有人的特点的”的方法吗?或者,只要我们使用这种方式,这种对于过去趋势的推断之荒谬性不是马上就相当明显了吗?
当然,我绝不想在这一点上提出与行为主义者的方案相联系的所有问题,尽管在对我的主题进行更加系统的研究时很难避免这样做。实际上,我们在这里所关注的问题只是:社会科学是否能够讨论与纯粹行为主义的言词有关的那类问题;或者甚至说,是否可能存在始终如一的行为主义。
在解释其它人的行为时,借助于对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之间区别的运用(这里稍有疑问),我们或许能够阐明严格的经验因素与我们从自己头脑里的知识中附加上去的部分之间的关系。我在特定的环境中将什么样的面孔认做“友善的”,在很大程度上是经验问题。但是,当我说这是一副”友善的面孔”时,我所意指的是什么?在这个词的通常意义上,经验并不能够告诉我。我用“友善的面孔”所意指的东西并不取决于不同具体事例的客观属性,我们可以想象得出这些具体事例没有共同之处。但是,我试着把它们作为同一类的个体来认知——而且,我知道,使它们成为同一种类的不是它们的某种物质属性,而是一种转嫁上去的含义。
当我们转移到熟悉的环境之外时,这种区别的重要性随之增长。只要我的活动局限于与自己同一类的人们当中,我就可能根据银行支票或左轮手枪的物质属性得出结论:对持有者来说,它们是货币或是武器。当我见到一个拿着一个贝壳或一根细长管子的土著人时,这些东西的物质属性并不能告诉我什么。但是经过观察发现贝壳对他是货币,管子是武器,这会把事情搞清楚——这种观察就能够比如果我不熟悉货币或武器的概念时,这些同样的观察给予我更多的启示。在这样认识事物的过程中,我开始理解人们的行为。我能够使自己适合于一种“有道理”的行为方式,恰恰是因为我渐渐地不把它当成在一种拥有特定物质属性的事物,而把它当成是一种符合我自己有目的行为模式的事物。
如果当我们谈到理解一个人的行为时,就是在使我们实际观察到的东西符合于我们头脑中已形成的模式,那么当然我们观察的人与我们自己的差别越大我们能够理解的东西则越少。但是,这还会使我们不仅不可能认识到某种与我们自己的观念不同的见解,而且连谈及这种见解都毫无意义。当我们谈论其它观念的时候,我们的意思是,因为我们观察的事物适应于我们自己的思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