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社会科学的事实 -2
例如,我们可能把父母与孩子的关系作为“客观”事实来考虑,但是当我们在研究家庭生活中使用该概念时,与此相关的并非是:X是y的自然后代,而是,X与y当中的一个或两人都相信这是事实。这种相关特征与X和y都相信他们之间存在某种精神联系而我们认为不存在这一情形也没有什么差别。也许,一般来说相关特征都呈现得非常明显,并且,显而易见,认为不存在为观察者所拥有而不为正在行动的人所拥有的超级知识,能够帮助我们理解人们行为的动机。
那么,对社会科学的研究来说,人类活动的对象是否具有相同或不相同的性质,以及它们是否从属于相同或不同的种类,并不依据于我们这些观察者对它们知道些什么,而是依据我们认为被观察者知道些什么来确定。我们多少有点,并由于后面即将考虑的原因,把知识转嫁给被观察者。在继续探究这种把有关对象的知识转嫁给活动着的人们究竟建立在何种基础之上;这种转嫁意味着什么,以及我们用这种方法定义人类活动的对象将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等等问题之前,我须花点时间去考虑在社会科学中我们不得不对付的第二种因素,它不是人类活动所面对的环境,而是人类活动本身。当我们考察各种不同的人类活动类型(讨论可理解的人类行为时必须使用它们)的分类时,我们所遇到的情形恰恰与我们在分析人类活动客观对象的分类时遇到的情形一样。我在前面所举的最后四个例子可归入这方面。词汇、语句、通讯和生产活动是这种人类活动的例子。那么,在我们讨论可理解的行为时,在相应的意义上,是什么使两个实例成为同一个词汇或同一类生产活动?这些事例的确没有任何共同的物质特征。这并不是因为我明确知道不同时期不同的人对于”Sycamore”(一种埃及格树——译注)这个词的发音有什么共同的物质恃征,而是因为我知道,X或y打算使这些不同的音调和符号意指同一词汇,或者他们把这些不同的音调和符号完全作为同一个词汇来理解。对这些不同的音调和符号,我是作为同一类的事例来对待的。这并不是因为它们有任何客观上和物质上的类似性,而是因为从事活动的人们有这样的(被我们强化的)倾向。据此,我把在不同环境下某人制造产品,比方说一个纱锭的不同方法作为同一生产活动的事例。
请注意,无论在人类活动的对象方面,还是在人类活动的本身,我都没有认为它们的物质特征不会进入分类过程。我所坚持的主张是,没有任何物质特征能够进入任何这些类别的明确界定当中,因为这些种类的要素不必具备共同的物质特性。从而,我们甚至不可能清醒地或明确地弄清,为了成为某一类别的成员,一个客体至少必须具有各种物质特征当中的哪一种。我们可以这样来扼要地描绘上述情况,我们知道,在形态上可能完全不同,而且我们永远也数不尽的客体a、b、c…,由于X对它们的态度相同而成了同一类客体,但是,X对它们的态度都一样这一事实,只有通过下面的假说才能再一次确定。即,X将通过α、β、γ.....中的任何一个行为作用于它们。这些行为在形态上存在差异,且不能详尽地列出;但是恰好我们所知的一切却“意味”着它们是相同的事物。
对我们实际上所作的事情的反映的结果,无疑会带来一些小小的纷乱。但是,我认为,在平凡的生活和在社会科学中一样,当我们谈论其他人的理智活动时,这不仅恰好是我们正在做的事情,而且也是我们总能“理解”其他人所做所为的唯一方式;因而,每当我们讨论我们都知道的,尤其是人类的或可理解的活动时,我们必须依赖这种推理方法。这一点绝不可能存在什么疑问。当我们说我们见到一个人正在“玩耍”或正在“工作”,或正在“精心地”做这做那的时候,或者当我们说那张脸看上去“友善”或“恐怖”的时候,我们都知道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