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社会科学的事实 -1
一
目前还没有一个可以普遍接受的木语来描述我们在本章所要谈及的学科群体,尽管从约翰·斯图亚特·密尔所使用过的含义上讲,“伦理科学”这一名词的确差不多已包揽了这一领域的全部内容,但它却早已不合时尚;并且当前它的含义也不为大多数读者所欣赏。由于这个原因,虽然我们有必要在标题中使用“社会科学”这一人们熟悉的名词。但是我仍然必须先强调指出:并非所有与社会生活现象相关的规律都是我们将要讨论的特定问题。例如,人口统计数据,或者有关传染病传播的研究,无疑都涉及到社会问题,但它们却没有引起任何必须在此加以考虑的特定问题。它们可以说是真正的社会自然科学,并且与其它自然科学没有什么实质差别。但是,它与对语言或市场的研究不同,也不同于对法律和大多数其它人类制度的研究。我个人提出加以考虑的,正是后面这样一组学科,并且我为此只得使用一个在某种程度上被误解的名词——“社会科学”。
由于我主张,经验的作用在这些知识的领域中与在自然科学中完全不同,因此,我最好还是解释一下,我本人起初是满怀对自然科学方法普遍有效的信心来开始详尽探讨自己的论题的;不仅我最初的技术训练主要是科学性的(在科学一词的狭义上),而且在哲学或科学方法方面,我所受的少得可怜的训练全部都来自于马赫学派,后来则是逻辑实证主义学派。但是,这一切都只是具有提高知识的效果,而随着时间的流逝,这些知识变得越来越有局限性。可以肯定他说,在经济学领域,所有那些被视为讲道理的人们正在不断地违反来自自然科学实践并自为人们所接受的科学方法原则。而且,即使是自然科学家,当他们开始讨论社会现象时,至少就他们维持某种普遍的观念来讲,一般地做着同样的事情。但是,当自然科学家急于尝试将其专业思维习惯应用于考虑社会问题时,却常常会不可避免地带来灾难性的后果,也就是说,这种尝试对所有这些领域的专业工作者而言,似乎晕全然没有道理的。然而,尽管表明大多数使社会科学“科学化”的具体尝试纯属荒唐是很容易的事情,可是要力争使人信服我们自己的方法却并非易事。虽然我们的方法在特定的含义上能使大多数人满意,但是要用批评的眼光来看,它恐怕就有类似于众所周知的“中世纪经院主义”之嫌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