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谁来批准宪法
的条款,形成文字风格和排列顺序,所有又叫“文字排列与风格委员会”。当选的5位委员是:约翰逊(康涅狄格)、汉密尔顿(纽约)、古文诺·莫里斯(宾夕法尼亚)、麦迪逊(弗吉尼亚)、鲁弗斯·金(马萨诸塞)。现在看来,这个委员会所做的工作,并不仅仅只是“形成文字风格和排列顺序”这样一种技术性处理。他们还在非常关键的地方做了手脚。我们知道,在9月10日“第三阶段辩论小结”(即提交文字排列与风格委员会的辩论结果)中,授权的也还是13个邦的人民。但到9月12日即2天以后,在文字排列于风格委员会提交的报告(宪法成稿)中,13个邦的名字不见了,授权的变成了“我们合众国人民”。当然,不改是不行的。因为罗德岛及普罗维登斯种植地并没有派代表参加会议,岂能盗用其名义?只写12个邦的名字更不行。罗德岛本来就存有戒心。你把他的名字拿掉,他就更不肯或者更有理由不加入联邦(事实上罗德岛也是最有一个批准《联邦宪法》的邦)。所以,将“13个邦的人民”改成“我们合众国人民”,也可以视为一种具有政治智慧的“技术性处理”。
但这样一来,就不仅是移花接木,而且是偷天换日了。因为授权的如果是“13个邦的人民”,即美利坚合众国仍可视为邦联。现在,授权的是“合众国人民”了,这就意味着国家的体制,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
这当然不会不引起争议,只不过争论发生在他们“做手脚”之前。事实上,在权力基础和国家体制这两个问题上,双方的争论都十分激烈。争论的焦点不但在于权力的基础究竟是邦权还是民权,也在国家的体制应该是共和国联盟还是单一共和国。或者说,是邦联、联邦,还是单一制民族国家(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