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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谁来批准宪法
。因此他认为,议员也好,代表也好,由各邦议会选举也好,由各邦人民选举也好,他们代表的东西不会有什么两样,这就是“一个由人民结合而成的拥有主权的邦”,而不是“散沙似的为数众多的人”。也就是说,不要指望参加制宪会议的“人民代表”只代表民权。不代表邦权。他们同样是会维护邦权的。至于指望各邦“自愿放弃主权”,兰欣认为想都不要想!他不无讥讽地说(我相信他说这话时嘴角一定挂着冷笑):“连指望1个邦放弃主权都不可能,何况13个!”。

    马里兰的路德·马丁也态度强硬,旗帜鲜明。他说他宁可牺牲全国政府,也要保全各邦政府。马丁说,当年脱离英国时,美利坚人民原本是可以统一为一个国家的。但他们宁愿把自己建立为13个分开的主权,也不想融合为一个主权。因为他们把自己的生命、权利和安全,都寄托给这些分开的主权了。他们理所当然地要依靠这些主权。这意思也很清楚:你们不是讲民权吗?我告诉你们——邦权即民权!

    6月20日的辩论除梅森说了句“认可之权,不在这里,而在人民”外,并未交锋。交锋主要是在7月23日。在讨论宪法批准方式时,康涅狄格的艾尔斯沃斯提议将新宪法交给邦议会批准。新泽西的佩特森附议,梅森和伦道夫反对。梅森说,把新宪法交给人民这个权威,是所有主张中最重要和最基本的要求之一。各邦议会无权批准这部宪法。因为议会是宪法的产物,岂有反过来批准宪法之理?如果今天的议会有权批准,那么明天的议会就有权否定。这样一来,岂非置全国政府于脆弱动摇之境地,而不得不听命于各邦之立法?何况不少邦的宪法本身就没有通过人民批准,这些邦的政府也没有得到明确的、无可置疑的授权。他们的宪法和政府,是建立在假设的授权基础之上的。这意思等于说,邦宪法和邦政府的合法性本来就有问题,如果再由邦议会批准新宪法,岂非双重的“不合法”?

    接着,伦道夫又补充说,难怪在某些邦里,习惯法要高于《邦联条例》了。因为邦联条例只得到各邦议会批准,没有得到人民这个最高权威批准!因此,“只有直接诉诸人民,才能解决问题”。

    这一回轮到反对派理屈辞穷了。他们也做了反驳,但显然没有什么说服力。格里(马萨诸塞)的观点是:如果诉诸人民,结果就会一团混乱,因为人民在任何事情上都无法达成一致。艾尔斯沃斯则说,过去,邦联议会向谁申请权力呢?是向各邦议会,不是向人民。何况邦联条例也有规定,只要各邦议会授权,就可以修改条款,我们何必另搞一套呢?

    艾尔斯沃斯的这个说法被古文诺·莫里斯称之为“一个没有前提的推理”。因为今天的这个制宪会议,当年的邦联根本就没有料到。而且,古文诺·莫里斯和戈汉姆(马萨诸塞)都指出了极为关键的一点:按照邦联条例,任何一丁点修改都必须13个邦的一致同意。此言一出,众人缄口。因为谁都知道,罗德岛至今不肯派代表参加。如果按邦联条例来设计宪法批准程序,等于不批准。于是,7月23日,大会以9邦赞成,1邦(特拉华)反对的票数通过了麦迪逊他们主张的宪法批准方案。

    批准的问题解决了,授权的问题也就迎刃而解。在8月6日的“详情委员会报告”(宪法初稿)中,授权制宪的已不再是13个邦,而是“我们新罕布什尔、马萨诸塞湾、罗德岛及普罗维登斯种植地、康涅狄格、纽约、新泽西,宾夕法尼亚、特拉华、马里兰、弗吉尼亚、北卡罗来纳、南卡罗来纳和佐治亚的人民”,即13个邦的人民。在这个表述中,既有人民,也有邦。民权与邦权之争,表面上看算是打了个平手。

    但最后的胜利却属于民权主义者。这个工作是在会议接近尾声时完成的。9月8日,会议经过书面投票,选出了一个5人委员会,负责校订已经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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