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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众国何处去
    前面说过,所谓合众国,可以是邦联,也可以是联邦。邦联和联邦是不同的。邦联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的联合体。邦联成员国保留主权,但在军事、外交等方面采取一致行动。联邦则是由若干个具有国家性质的行政区域(邦或州)联合而成的统一国家。他的特点是,全国有统一宪法和最高政府,各行政区域也有自己的宪法和政府。前一条,把邦联和联邦区别开来。后一条,把联邦和单一制民族国家(nationg)区别开来。也就是说,单一制民族国家各行政区域(省市县)没有区域宪法和依据区域宪法设立的政府。邦联则没有统一宪法和最高政府,唯独联邦都有。另外,邦联的成员(国家)拥有完全独立的主权,民族国家各行政区域(省市县)完全没有主权,而联邦制度中的邦或者州则既有主权,又部分交出主权。可以说,拥有“半主权”。

    这样看来,1787年以前的美利坚合众国,就有点不三不四,非驴非马。她固然不是联邦,更不是单一制民族国家,却也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邦联。因为她的成员并不是真正拥有完全独立主权的国家,而是具有半国家性质的邦。这些邦是“联合独立”(即联合建国),连自己也说不清到底算不算主权国家。所以,这个联合体不变不行。当然,变,也有两种变法。一是13个邦完全独立,各自建国,建国之后,愿意联合就组成邦联;不愿意联合就各自散伙。或者愿意联合的就联合,不愿意联合的就不联合,也可以三三两两地联合成好几个邦联(南北战争时男方各州就搞了这样一个邦联)。另一种变法,则是13个邦完全放弃主权,组成一个统一共和国,即变成“一个主权,一部宪法,一个政府”的单一制民族国家(nation)。麦迪逊、伦道夫、汉密尔顿他们最早的想法,就是后一种。

    所以,费城会议一开始,他们就把“全国最高政府”的口号提出来了。从理论上讲,这当然没有什么问题。谁都知道,邦联的情况不佳,就因为没有这样一个政府。所以这一提案在会议一开始便以6邦赞成(马萨诸塞、宾夕法尼亚、特拉华、弗吉尼亚、北卡罗来纳、南卡罗来纳)、1邦反对(康涅狄格)、1邦弃权(纽约代表团赞成反对各半)通过,成为制宪会议的第一个政治决议。

    不过,虽然大多数人都赞成建立一个“全国最高政府”,但这个政府应该怎么建,大家心里都没有底,具体的方案也众说纷纭。比如全国议会,由主张两院的,也有主张一院的;行政长官,有主张一人的,也有主张多人的;最高法院的下级法院,由主张设立的,也有主张不设的。至于议员、总统、法官的任期和报酬、产生方式等等,更是难以统一。这些想法如此同床异梦,甚至背道而驰,又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会议也就从原来设想的百里赛跑变成了中长跑,最后又变成了马拉松。于是,随着讨论的深入,代表们发现,建立全国最高政府这件事,远没有想象中的那么简单。就连特拉华代表团团长里德都认为仅仅改良邦联体制已无济于事。里德在6月6日的发言中说,对旧邦联体制作些修修补补,不过是在旧袍子外面套件新衣服。邦联本来就是建立在一些临时性原则基础之上的,不可能持久,也没法修补。唯一的出路,是在新基础上建立一个好政府。这也是大多数代表的共识。看来,这次会议的任务不但要由修约变成制宪,同时还要由改制变成建国。

    建国的关键,也在授权,但情况与制宪有所不同。制宪要解决的,是新宪法从哪里获得授权;建国要解决的,则是新宪法向什么人授权。也就是说,制宪的麻烦是“谁来授”(人民授权还是各邦授权),建国的麻烦是“授给谁”(全国政府还是各邦政府)。因此,制宪的分歧,主要表现为邦权和民权之争;建国的分歧,则主要表现为邦权和国权之争。用兰欣6月20日的话说就是:制宪会议到底是坚持现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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