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宪还是制宪
这种说法,佩特森、兰欣他们还会同意吗?恐怕不会。
其实,这是一场没有结论的辩论。大会和委员会都没有对会议的性质问题进行表决。做结论的是会议的实践。随着会议朝既定目标前进,一个新的条例便逐渐浮出水面。当它最后终于成形时,谁都明白,这就是一部宪法。
至于授权问题,麦迪逊们采取了一个高明的(也可以说是狡猾的)策略——“以人民的名义”。《邦联宪法》的序言这样写道:
我们合众国人民,为建立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安宁,提供共同防务,促进公共福利,并使我们自己和后代得享自由和幸福,特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本宪法。
而《邦联条例》的序言则是:
新罕布什尔、马萨诸塞湾、罗德岛及普罗维登斯种植地、康涅狄格、纽约、新泽西,宾夕法尼亚、特拉华、马里兰、弗吉尼亚、北卡罗来纳、南卡罗来纳和佐治亚之邦联合永久联合条例
这就很清楚了:《邦联条例》是各邦授权,《联邦宪法》确实人民授权。或者说,制定《邦联条例》的13个邦,制定《联邦宪法》的是“美利坚人民”。这就从根本上颠覆了邦联和《邦联条例》的基础,用人民(people)这个既现实又抽象的政治群体作为新国家的奠基人和新政府的授权人,并以他们的名义实现了国家性质的转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