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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宪还是制宪
么代表团来开会!

    佩特森和兰欣的发言当然还有其他内容,但仅此一拳,便已击中麦迪逊们的命门。实际上麦迪逊最心虚的,就是制宪非法。于是宾夕法尼亚代表威尔逊便只好出来打圆场。他的说法是:本次会议确实没有被授权作出任何结论,但可以自由提出任何建议。这是聪明的辩护,也是软弱的辩护。因此兰欣轻而易举地把他顶回去了。在6月20日的发言中,兰欣说:威尔逊先生说制宪会议只是推荐方案,高兴怎么推荐就怎么推荐,我不这么认为,这次会议如此受人敬重,不论采取任何行动,都会产生巨大影响。如果不成功,就会导致崩溃。这意思是说,制宪会议又不是学术研讨会,哪能爱怎么说就怎么说??

    在同一发言中,兰欣还驳斥了伦道夫的说法。伦道夫说,对当年危局的忧虑,压倒了对制宪会议是否得到足够授权的怀疑。对此,兰欣不以为然。他认为这种忧虑和这种怀疑至少是同等重要的。这当然无可辩驳。因为谁都知道用“非法”的手段“救亡”,无异于饮鸩止渴,浇油救火。看来,无论威尔逊的“推荐无权授权论”,还是伦道夫的“救亡压倒授权论”,都缺乏说服力。

    真正有说服力的,是汉密尔顿、麦迪逊和梅森所做的辩护。汉密尔顿虽然也是纽约的代表,却和兰欣、雅茨完全对立。他为制宪会议辩护的理论依据,可谓“目的高于手段论”。6月18日,汉密尔顿在发言中说,各邦派我们到这里来,是指望我们能把合众国带出困境。如果仅仅因为弄不清楚我们的权限,就死抱着不能挽救危机的方案不放,或者拒绝可以挽救危局的方案,那就是为手段牺牲目的了。也就是说,各邦的授权固然重要,授权的目的却更重要(即立法精神比法律条文更重要)。这当然十分在理。

    麦迪逊的发言则更为有力,而且抓住了要害。在6月19日的发言中麦迪逊说,有人(指佩特森)提出,邦联是经过一致同意建立起来的,也只有一致同意才能解散,他不知道这个说法在法理上有什么依据。因此他很想请教这位先生,你是把《邦联条例》看作契约呢,还是看作条约?如果看作契约(即国内全体公民的全民公约),那么,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国内法原则,多数完全可以废除旧的契约,签订新的契约,甚至为社会全体成员制定一部新的宪法。那样一来,新泽西的那位先生,恐怕就会不幸落入最后被承认的人群了。如果看作条约(即国与国之间的结盟),那么,根据自由结盟的国际法原则,任何一方如果违背任何一项条款,结盟便可视为解散,其他各方也就取得了自由,除非他们选择使用非常手段迫使违约的一方改正。可惜,《邦联条例》中没有可以动用武力迫使违规之邦就范的条款,而违背《邦联条例》的例子则不胜枚举,且行径恶劣。其中最声名狼藉的例子之一,就是新泽西的一项立法。根据这项立法,新泽西代表在邦联议会中的作用,似乎就是专门唱对台戏(请参看本书第二章第二节)。麦迪逊的意思也很清楚,你们不是口口声声要维护邦联吗?你们不是说《邦联条例》神圣不可侵犯,动都动不得吗?然而带头违背和破坏条例的恰恰就是你们!

    佩特森当然无言以对。只有兰欣在6月20日重提会议无权制宪的旧话。于是梅森(弗吉尼亚)毫不客气地说,没想到时至今日,居然还有人拿这种观点来胡搅蛮缠!老实说,本次会议到底是否有权制宪,认可之权,不在这里,而在人民。事实上,在国家出现危机的时候,只有突破授权才有出路。想当年,我们和英国谈判时,正是因为谈判代表大胆突破了邦联议会目光短浅的桎梏,才为国家赢得了体面和幸福的和平,也使自己成为比铜像还要经久的纪念碑。这意思也很清楚:制宪和独立一样,也是一次革命。革命不是请客吃饭,不能那么婆婆妈妈。什么授权不授权,在革命时期和紧要关头,授权也是可以突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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