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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朱鎔基拉开粮改大幕
历过了,而且付出了沉重代价。我们千万不要好了伤疤忘了痛,必须保持清醒的认识。因此,朱镕基非常坚定地说: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为了保障农民收入的稳定增长,对农民出售余粮,只能由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按保护价敞开收购,不能侈谈什么“放开”。

    这次新粮改方略汲取了过去粮改的经验和教训,既不重走统购统销的老路,也不走一放了之的绝路,而是把宏观调控和市场经济机制有机地结合起来,使之相辅相成:一方面,完善市场形成粮食价格的机制,健全粮食市场体系,促进国有粮食企业成为市场主体,放开放活粮食零售市场,这些必然加强市场经济机制优化配置粮食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另一方面,进一步健全国家粮食储备,充实粮食风险基金,实行粮食保护价制度,实行粮食收购资金封闭运行,只许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到农村收购农民的余粮等,这些宏观调控措施的主旨在于保持粮食总量平衡,维持市场稳定和保护农民积极性,不仅不会削弱市场经济机制的作用,而且会保证市场经济健康顺利发展,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和保护广大农民利益。

    另外,国家对除粮食收购以外的流通环节都是放开的。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对粮食的收购价(定购价、保护价)是省级政府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制订的,但其销售价由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在顺价销售的原则下自主确定。允许私营粮食加工企业加工粮食,但其原料必须从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进货,不得直接从农民收购。粮食零售环节完全放开,粮店可自由进货、自主定价,县以上的粮食批发市场和各类集贸市场不但允许存在,而且要放开、搞活、管好。这都是统购统销时代不可能存在的。

    新粮改还有一个突出的特点,那就是政府不是用行政命令的形式管理与调控粮食市场,而是用价格政策进行间接的市场调节。这是许多国家使用过的方法,也是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方法。新粮改确定的价格调控体系是,国有粮食部门首先以粮食定购价征购一定量粮食,定购粮收购价原则上保持稳定,并高于市场价和保护价;当市场粮价下跌,为保护生产者利益,政府制定主要粮食品种的收购保护价,按保护价收购农民手中的余粮;当市场粮价居高时,农民可以自由出售自己的余粮;为保护消费者利益,政府制定主要粮食品种的销售限价,并兼顾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利益;当粮价过度波动时,政府主要依靠储备粮吞吐和粮食进口等经济手段,通过调节市场供求,促进市场粮价稳定在合理水平上。例如,当市场粮价下跌到接近或低于保护价时,政府及时增加储备粮收购;当市场粮价涨至销售限价时,政府及时抛售储备粮,以稳定市场粮价;当出现一般性自然灾害和局部地区粮价上涨时,由省级政府动用省级储备粮进行调控;当出现重大自然灾害或全国性粮价上涨时,国务院动用中央储备粮救灾和平抑粮价。这样,构成了完整的粮食价格体系,在不同的市场环境下相应的粮食价格机制就自动发挥调节作用,灵活快速,改变了过去靠行政手段调节的滞后性。由此可见,新粮改方略不仅是正确的,而且也是科学的,自然也一定是有效的。粮改方案:“四分开一完善”。新粮改确定的改革原则,便是“四分开一完善”,即实行政企分开、中央与地方责任分开、储备与经营分开、新老财务挂账分开,完善粮食价格机制,更好地保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消费者的利益,真正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符合我国国情的粮食流通体制。

    一是政企分开。政企不分不仅造成国有粮食企业吃财政和银行大锅饭的状况,而且是造成粮食流通不畅、体制不顺等诸多弊端的一个重要原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粮食企业具备企业的性质,参与竞争,自负盈亏,但国有粮食企业由于受其经营的商品本身性质的限制,又存在着许多不同于企业的特点。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粮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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