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轩尼诗(1843~1890)
笞刑史话》曾介绍过香港监狱的鞭笞及中国犯人受鞭笞的情形。1841年至1843年间,璞鼎查时期,“向中国人所施用的刑罚是鞭笞、苦工和监禁。全部,或者近于全部都要鞭笞,鞭笞的数目从20下至100下不等。笞100下的很少,大都是40下或50下,后一数目是最普通者。这是公开当众施行的。罪犯背上挂着一块牌,写着中国文字,从监狱领至上环街市的刑场,在那里执行法律所判处的刑罚,然后再送回监狱。”

    当时,香港对于笞刑用得很滥,每周四都有一次,而且每次不只一人。居民偶犯一点小错,如不缴罚款,偷一盏灯,都会受到笞刑,而且数十上百下。1845年间,英国下院曾有人对香港笞刑提出质疑,因此,香港有一时期曾停用笞刑,不久,伦敦又批准恢复使用,但情形有所改善。1847年戴维斯政府制定的《新警察法例》规定,笞藤不得超过60下。

    在港府内部,对于笞刑,司法界与行政当局曾屡次发生争执。这些争执的起因一半是因为人事问题,一半是因为英国本国人士和在港的英国人对笞藤的施用表示不满,不满的原因有三条,一是施用太滥,对于轻微的小罪,动辄鞭笞数十下;二是太残酷,受刑人大都内伤很重,有的甚至晕倒或死去;三是这刑法的对象仅以中国人为限,显然不公正。

    笞刑之残酷,在香港有各种传说,因为是公开执行,居民可随意观看,传说大多是亲眼目睹。据传,执行的刑吏头戴红帽,手持径寸粗细的麻缆,浸透煤油。犯人袒背受刑,虽精壮之夫,忍受三笞即会晕厥于地。所谓麻缆,即西方所用九尾鞭,用九条皮带或九根麻绳束在一起做成鞭子,上面更有许多节,一鞭下去会有九条伤痕。据法庭记录,1865年8月23日,有14人在水上警察署前公开受笞,围观的中外居民很多,没有医官在场,结果有二人被笞晕过去。1866年10月11日,一犯人被判受笞三次,执行第三次后,送入医院,因受伤过重,不治而死。

    1865年6月,麦当奴一上任,立法局通过了当年第十二项防暴安全法例,规定凡用暴力侵犯他人者,除一般判刑外,更可判处公开笞藤若干。这法例的用意,本是用来严厉对付当时香港盛行的挟私报复以及用凶器劫夺他人财物的罪犯的。实际上变成了专门对付中国犯人,据说中国歹徒不怕死,最怕肉体上的痛苦。但条文上却不便规定仅适用于香港的中国籍罪犯。于是自这条法例通过后,1866年2月,一向仅施用在香港中国罪犯身上的公开笞藤,忽然被法官运用到两个英国犯人身上。一个名叫奥斯丁?米费尔,是商船水手,被控用刀戳伤同伴,判处两年苦工监禁外,再公开笞藤两次,每次25下。另一罪犯是约翰?汤普逊,被控犯使用麻醉剂偷窃之罪,判处监禁3年,外加公开笞藤3次,每次50下。

    法官使用新颁法例将外国人也判处公开笞藤,在香港实在是破天荒的创举。当时旅港的外国人认为,将一个外国人在香港中国人眼前当众鞭打,实在太丢全体外国人的面子,因此联名上书总督麦当奴,请求对于汤普逊被判处要公开笞藤三次的判决予以修正。总督到底修正没有,法律史家诺顿?凯希还费心查找资料,没有查到任何记载。

    1877年,轩尼诗一到任,便着手改革香港对华人的施政方针,尤其注意监狱设备和对中国犯人的待遇。于是久已成为争论中心的公开笞藤,便成为他努力改革的第一个目标。叶灵凤先生分析认为,轩尼诗总督是爱尔兰人,爱尔兰人正是世上被压迫的弱小民族之一。据后人研究,当时轩尼诗总督特别同情香港中国人的遭遇,正是他的经历和秉性使然。

    轩尼诗4月22日到任。6月7日有一个被判处监禁3年再笞藤3次的罪犯,这天要公开执行第一次笞刑。轩尼诗向法庭要求暂缓执行,他表示,关于香港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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