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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七
传之所未及也。存其恩于娣姒,而断其义于兄弟,夫圣人之所以处此者精矣。[42]大传疏曰,有从有服而无服,嫂叔是也。有从无服而有服,娣姒是也。

    出妻之子为母,此经文也。传曰,出妻之子为母期,则为外祖父母无服。此子夏传也。传曰绝族无移服亲者属,此传中引传,援古人之言以证其无服也。当自为一条。出妻之子为父后者则为出母无服,此又经文也。传曰,与尊者为一体,不敢服其私亲也。此子夏传也,当自为一条。今本乃误连之。

    考父也。既言父又言考者,犹易言干父之蛊有子考无咎也。降者骨肉归复于土也。记曰体魄则降,人死则魂升于天,魄降于地。书曰,礼陟配天,陟言升也。又曰放勋乃徂落。落言降也。然曰文王陟降,何也?神无方也,可以两在而兼言之。

    为人后者于兄弟降一等,自期降于大功也。兄弟之子报之亦降一等,亦自期为大功也。若子者兄弟之孙报之亦降一等,自小功降而为缌也

    为人后者为其父母。此临文之不得不然。隋书刘子翊云,其者因彼之辞是也。后儒谓以所后为父母而所生为伯叔父母于经未有所考,亦自尊无二上之义推之也已。宋欧阳氏据此文以为圣人未尝没其父母之名。辨之至数千言,不若赵瞻之言辞穷直书为简而当也。[30]宋史赵瞻传,中书请濮安懿王称亲,瞻争曰,仁宗既下明诏,子陛下,议者顾惑礼律所生所养之名,妄相訾难,彼明知礼无两父贰斩之义,敢裂一字之辞以乱厥真?且文有去妇出母者去已非妇出不为母,辞穷直书,岂足援以断大义哉?臣请与之廷辨。以定邪正。石林燕语,濮议廷臣既皆欲止称皇伯,欧阳文忠力诋以为不然,因引仪礼及五服敕云,为人后者为其父母,则是虽出继,而于本生犹称父母也。时未有能难之者。司马君实在谏院独疏言,为人后而言父母,此因服立文,舍父母则无以为称,非谓其得称父母也。按经文言其父母其昆弟者,大抵皆私亲之称。

    金世宗大定八年二月甲午朔制,子为改嫁母服丧三年。洪武七年,虽定为母斩衰三年之制。而孝慈皇后之丧,次年正旦,皇太子亲王驸马俱浅色常服,则尊厌之礼未尝不用也。惟夫二十七月之内不听乐。不昏嫁,不赴举,不服官。此所谓心丧,固百世不可改矣。

    夫物之不齐物之情也,虽三王之世不能使天下无孤寡之人,亦不能使天下无再适人之妇。且有前后家东西家而为丧主者矣。假令妇年尚少,夫死而有三五岁之子,则其本宗大功之亲自当为之收恤。又无大功之亲而不许之从其嫁母,则转于沟壑而已。于是其母所嫁之夫视之如子,而抚之以至于成人,此子之于若人也名之为何?不得不称为继父矣。长而同居,则为之服齐衰期,先同居而后别居,则齐衰三月,以其抚育之恩次于生我也。为此制者所以寓恤孤之仁,而劝天下之人不独子其子也。若曰以其货财为之筑宫庙,此后儒不得说而为之辞。

    晋哀帝为王太妃服三年,仆射江虨启于礼应服缌麻。又欲降服期,虨曰厌屈私情,所以上严祖考,乃服缌麻。[47]胡三省曰,以帝入后大宗,则太妃乃琅玡国母,当以服诸侯者服之也。

    主人爵弁纁裳缁袘。注,主人婿也。婿为妇主。主人筵于户西。注,主人女父也,亲迎之礼自夫家而行,故婿称主人。至于妇家则女父又当为主人,故不嫌同辞也。女父为主人则婿当为宾,故曰宾东面答拜。注,宾婿也。对女父之辞也。至于宾出而妇从,则变其文而直称曰婿。婿者对妇之辞也。曰主人,曰宾,曰婿,一人而三异其称,可以见礼时为大,而义之由内矣。

    自古以来,奸人欲蔑先王之礼法而自为者,必有其渐。天后父在为母齐衰三年之请,其意在乎临朝也。故中宗景龙二年二月庚寅,大赦天下,内外五品已上母妻各加邑号一等。无妻者听授其女。而安乐公主求立为皇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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