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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七
女,送进鸩于中宗矣!

    丧服小记曰,为慈母之父母无服,注曰恩所不及故也。又曰慈母与妾母不世祭也。然则虽云如母,有不得尽同于母者矣。

    庶子为后者为其外祖父母从母舅无服

    唐人所议服制似欲过于圣人。嫂叔无服,太宗令服小功。曾祖父母旧服三月增为五月,嫡子妇大功增为期。众子妇小功增为大功。舅服缌增为小功。[54]新唐书,初太宗尝以同爨缌而嫂叔乃无服。舅与从母,亲等而异服。诏侍中魏徵礼部侍郎令狐德棻等议。舅为母族,姨乃外戚他姓,舅服一等姨乃五月,古人未逹者也。于是服曾祖父母齐衰三月者,增以齐衰五月,适子妇大功增以期,众子妇小功增以大功,嫂叔服以小功五月,报弟妻及夫兄同舅服缌增以小功。然律疏舅报甥服犹缌。显庆中长孙无忌以为甥为舅服同从母,则舅宜进同从母报。又古庶母缌,今无服。且庶母之子昆弟也,为之杖齐,是同气而吉凶异,自是亦改服缌。父在为母服期,高宗增为三年,妇为夫之姨舅无服,玄宗令从夫服。又增舅母缌麻,堂姨舅袒免,而弘文馆直学士王元感遂欲增三年之丧为三十六月,[55]旧唐书张柬之传。何休注公羊传,言鲁文公乱圣人制,欲服丧三十六月。皆务饰其文欲厚于圣王之制,而人心弥浇,风化弥薄。不探其本而妄为之增益,亦未见其名之有过于三王也。是故知庙有二主之非,则叔孙通之以益广宗庙为大孝者绌矣。知亲亲之杀礼所繇生。则太宗魏徵所加嫂叔诸亲之服者绌矣。唐书礼乐志,言礼之失也,在于学者好为曲说,而人君一切临时申其私意,以增多为尽礼,而不知烦数之为黩也。子曰道之不明也,贤者过之。夫贤者率情之偏,犹为悖礼,而况欲以私意求过乎三王者哉?[56]记曰始死,三日不怠,三月不解,期悲哀三年忧,恩之杀也。圣人因杀以制节,此丧之所以三年。贤者不得过,不肖者不得不及,此丧之中庸也。

    嫂叔虽不制服,然而曰无服而为位者惟嫂叔,[43]奔丧子思之哭嫂也为位,[44]檀弓何也?曰是制之所抑而情之所不可阙也。然而郑氏曰,正言嫂叔,尊嫂也。若兄公与弟之妻则不能也。[45]正义曰,兄公于弟妻不为位者卑远之,弟妻于兄公不为位者,尊绝之。此又足以补礼记不及。[46]檀弓言嫂叔之无服,杂记言嫂不抚叔,叔不抚嫂,是兼兄公与弟妻。

    唐李晟夫人王氏无子,妾杜氏生子愿,诏以为嫡子。及杜之卒也,赠郑国夫人,而晟为之服缌。议者以为准礼。士妾有子而为之缌。开元新礼无是服矣。而晟擅举复之,颇为当时所诮。[49]册府元龟。今之士大夫缘饰礼文而行此服者,比比也。

    归妹,人之终始也。先王于此有省文尚质之意焉。故辞无不腆无辱。[2]宾不称币不善,主人不谢来辱。告之以直信,曰先人之礼而已。所以立生民之本而为嗣续之基,故以内心为主而不尚乎文辞也。非徒以教妇德而已。

    父卒继母嫁,从。从字句,谓年幼不能自立,从母而嫁也。母之义已绝于父,[28]下章云妻不敢与焉,是也。故不得三年,而其恩犹在于子,不可以不为之服也。[29]继母本非属毛离里之亲,以其配父而服之如母尔。故王肃曰,从乎继而寄宥则为服,不从则不服。报者母报之也,两相为服也。

    乡饮酒礼,乡射礼,其于旅酬皆言辨,注云,辨众宾之在下者。此辩非辩察之辩,古字辩与遍通。经文言辩者非一。燕礼注,今辩文皆作遍是也。曲礼,主人延客食胾,然后辩殽。内则,子师辩告诸妇诸母名。宰辩告诸男名。玉藻,先饭辩尝羞饮而俟。乐记,其治辩者其礼具。[4]注,辩,遍也。左传定公八年,子言辩舍爵于季氏之庙而出。[5]注,辩犹周遍也。史记礼书,瑞应辩至。

    妇事舅姑如事父母,而服止于期,不贰斩也。然而心丧则未尝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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