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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责任和义务-1
我们问,不正义的安排是否应该容忍,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应该容忍,那么我们面临的就是一种不同的问题。在某些情况下,我们面临的是不正义问题,而不是必须适应自然的限制问题。如果这种理想的正义观确实完全适用于这些情况,那么它又是如何适用的,我们必须弄清这些问题。对这些问题的论述,属于非理想理论的部分遵守部分。除其他许多问题外,这一部分还包括惩罚和补偿正义理论以及正义战争和良心不服从、非暴力抵抗和武力抵抗等问题。这些都是政治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但到目前为止,正义即公平观还不曾直接应用于这些问题。不过,我不打算对这些问题进行全面的讨论。事实上,我只打算讨论部分遵守理论的一个片断,即非暴力抵抗和良心不服从问题。即使在这一方面,我也将假定这里所说的情况接近于正义的状态,就是说,社会的基本结构接近于正义,并适当考虑了当时情况下的合理期望。了解这一公认的特殊情况,可能有助于弄清楚更困难的问题。然而,为了考虑非暴力抵抗和良心不服从问题,我们首先必须讨论几个与政治责任和义务有关的问题。

    首先,我们接受现行安排的责任或义务,有时显然可能会被滥用。这些要求决定于正当原则,因为正当原则可能证明,在某种情况下,从全面考虑,不遵守是有理的。不遵守是否正当,取决于法律和体制不正义的程度。不正义的法律并不都是一样的,政策和体制的情况也是如此。不正义可能产生于两种情况:现行安排可能在不同程度上背离了多少是正义的公认标准;或者,这种安排可能符合某个社会的正义观,或符合统治阶级的观点,但这种正义观本身可能是不合理的,而且在许多情况下可能是显然不正义的。我们知道,某些正义观比另一些正义观更为合理(见第49节)。虽然正义的两个原则以及自然责任和义务的有关原则,从前面一览表上一系列观点中确定了最合理的观点,但是其他原则也不是不合理的。事实上,某些混合正义观肯定完全适合于许多目的。作为一种大致的规则,某种正义观的合理性是和在原始状态中为了采用它而能够提出的论据的力量成正比的。当然,如果原始状态体现了应为选择原则而规定的并最终能够配合我们深思熟虑的判断的各种条件,这种标准就是十分自然的。

    虽然区别现行体制可能是不正义的这两种情况是相当容易的,但是能否得到一种切实可行的理论,用以说明这两种情况如何影响我们的政治责任和义务,则是另外一回事了。如果法律和政策偏离了公认的标准,那么诉诸社会的正义感在某种程度上大概是可能的。我下面要论证的是,这种情形含有进行非暴力抵抗的意思。然而,如果通行的正义观没有遭到违反,那么情形就完全不同了。应该采取什么行动方针,这主要取决于公认的原则合理到什么程度,取决于能用什么手段来改变这个原则。毫无疑问,一个人可以设法同各种各样的混合正义观和直觉主义正义观共处,而如果对功利主义观点的解释不是过份严格的话,他还可以设法同功利主义观点共处。然而,在其他情况下,例如如果社会是受主张狭隘的阶级利益的原则支配的,一个人可能就无所依靠,而只能用某些可能有成功之望的办法来反对通行的正义观及其证明为正确的体制。

    其次,我们还必须考虑以下问题,即在一种总之是接近正义的情况下,为什么通常有责任去遵守不正义的法律,而不仅仅是遵守正义的法律。尽管有些著述家对这个论点提出了疑问,但我相信大多数人是会接受这个论点的;只有少数人认为,对正义的任何偏离,不管是多么小的偏离,都会取消遵守现有规则的责任。那么,应如何说明这一点呢?由于正义的责任和公平原则以体制正义为先决条件,所以需要进一步的说明。如果我们假设一个接近正义的社会,它具有一种或多或少符合正义原则的生气勃勃的宪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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