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分配份额-3
本结构的各种主要决定。正是在这一点上,至善原则碰到了困难。尽管原始状态中的人对彼此的利益不感兴趣,但他们知道,他们具有(或可能具有)某些道德和宗教利益以及他们不能予以损害的其他文化目标。此外,他们还被假定具有不同的关于善的观念,并认为他们有权为了促进各自的目标而彼此迫使对方接受自己的要求。各方没有可以用来判断他们的权力实现程度或甚至欲望满足程度的共同的关于善的观念。他们没有可以用作选择体制的原则的某种商定的标准。承认任何这样的标准,实际上等于接受了一种可能导致次要的宗教自由权或其他自由权的原则,姑且不说这种原则会导致完全丧失促进一个人的许多精神目标的自由。即使关于人类优点的标准是相当明确的,各方也无法知道,他们的要求不会在至善这个更高的社会目标实现之前降低。因此,原始状态中的人所能达成的唯一协议,似乎是每个人都应享有与别人的类似自由权相一致的最大的平等自由权。有一种价值标准是用来规定什么可能是目的论的正义原则所极为重视的东西时,他们不能由于认可这种价值标准而拿自己的自由去冒险。这种情况完全不同于同意把某种基本善的指数作为人际比较的基础那种情况。这种指数在任何情况下都只起一种次要的作用,虽然基本善是人们为了实现自己的任何目的一般都会需要的东西,对这些善的需要并不能把一个人同另一个人区别开来。为了某种指数而接受这些善,当然不能建立某种衡量人类优点的标准。
因此,显而易见,与导致平等自由权原则的差不多同样的论据要求否定至善原则。但在提出这个论据时,我并没有认为,从日常生活的观点看,衡量人类优点的标准缺乏理性基础。显然,存在着一些评价创造性劳动的艺术和科学标准,至少在特定风格和思想传统的范围内是如此。一个人的工作比另一个人的工作好,这常常是没有问题的。事实上,如果用人们的工作和作品的优点来衡量,人们的自由和福利在价值上是大不相同的。这不但对实际表现是这样,而且对潜在表现也是这样。对内在价值显然是可以进行比较的;而且尽管至善标准不是一种正义原则,但价值判断在人类事务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这些判断未必就那么含糊不清,从而就一定不能作为分配权利的一种合适基础。相反,这个论据认为,各方由于目标不同,所以在原始状态的条件下没有理由要采用至善原则。
为了达到至善论的伦理标准,我们竟然不得不假定各方预先接受了某种自然责任,例如培养具有某种作风和美德的人的责任,以及促进知识追求和提高艺术修养的责任。但是,这种假定可能会大大改变对原始状态的解释。虽然正义即公平理论承认,在一个井然有序的社会里,人的优点的价值得到了认可,但人的才艺却要在自由结社原则所许可的范围内去追求。人们结合在一起,用组织宗教社团的同样办法,提高了他们的文化和艺术兴趣。他们不是以他们的活动具有更大的内在价值为借口,从而利用国家这个强制机关来为自己争得更大的自由权或更大的分配份额。人们不承认至善论是一种政治原则。社会资源对于支持致力于发展艺术、科学和文化事业的协会是必不可少的。因此,无论是作为已经作出的贡献的合理报酬,或者是根据公民自愿作出的这种自觉贡献,都应该得到这种社会资源,而这一切都是在正义的两个原则指导下的体制内进行的。
因此,根据契约论,公民的平等自由权不是以不同的人的目标具有同等的内在价值这一点为先决条件的,也不是以他们的自由和福利具有同等价值这一点为先决条件的。各方都是道德的主体,是具有协调一致的系统目标并对正义感有接受能力的有理性的人,这才是先决条件。既然各方都有必要的明确的属性,再要说他们同样都是道德的主体,这也许是多余的。只要我们愿意,我们可以说人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