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分配份额-3
研究一下这个观念。有两种不同情况:在第一种情况下,它是目的论的唯一原则,目的论指导社会安排体制,规定个人的责任与义务,以便最大限度地扩大人类的优点在艺术、科学和文化方面所取得的成就。显然,这个原则的要求越高,有关的理想目标也就越高。尼采有时对苏格拉底和歌德之类伟大人物的生涯所给予的绝对重视是异乎寻常的。他在一些地方说,人类应该继续努力造就伟大人物。我们为造就人类的最高典范而努力,就是珍视我们自己的生命。第二种情况除了可以从其他一些人的著作中找到外,还可以从亚里士多德的著作中找到。这种情况所提出的主张要强烈得多。
这是一种比较适中的学说,其中至善原则被认为不过是直觉主义理论的若干标准中的一种标准。直觉要用这个原则来权衡其他原则。因此,怎样才能使这种观点成为至善论的观点,这决定于对人类优点和文化的要求重视到什么程度。例如,如果认为希腊人的哲学、科学和艺术成就本身证明了古代奴隶制度是正当的(假定这种制度对于这些成就是必要的),那么,这个观念无疑就是高度至善主义的。对至善的要求排除了对自由权的强烈主张。另一方面,人们可能仅仅为了在宪法政体下限制财富和收入的再分配而利用这个标准。在这种情况下,它起了抵消平均主义思想的作用。因此,如果这种分配对于满足受惠较少的那些人的基本需要是必不可少的,而这样做不过是减少了境况较好的那些人的享受和欢乐而已,那么人们就可以说,这种分配的确更为平等。但是,较不幸的人的较大幸福一般并不能证明削减为保存文化价值所必需的开支是正当的。这些生活方式比起较少的欢乐来具有更大的内在价值,不管有多少人在享受这种欢乐。在正常情况下,必须保留某种最低限度的社会资源,以便促进至善目标的实现。只有在这些主张与对基本需要的要求发生冲突的情况下,才会出现唯一的例外。因此,随着情况的不断改善,至善原则相对于欲望的更大满足的重要性也不断增加。毫无疑问,许多人接受的是具有直觉主义形式的至善主义。这种至善主义易于使人作出广泛的解释,从而似乎表达了一种比严格的至善主义理论合理得多的观点。
在考虑至善原则何以会被否定这个问题之前,我想先谈一谈正义原则同至善论和功利主义这两种目的论之间的关系问题。我们可以把注重理想的原则规定为不是注重需要的原则。就是说,它们不是把需要与满足的总量及其在人们之间的分配方式看作唯一有关的特征。就这种特征来说,无论至善原则(两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或正义原则都是注重理想原则的。它们不是从欲望的目标中抽象出来的,它们认为,如果欲望的满足是同样强烈的,而且是同样令人愉快的(边沁所说的意思是,在其他条件相等时,即使微不足道的东西也和诗歌一样美好),那么这种欲望的满足就具有同样的价值。我们已经知道(第41节),某种理想是深深植根于正义原则之中的,因此,与正义原则不相容的欲望的满足根本就没有任何价值。此外,我们还应该鼓励某些性格特征,尤其是某种正义感。因此,契约论类似于至善论,因为除了满足的净差额及其分配方式外,它还考虑了其他问题。事实上,正义原则甚至不提福利的总量及其分配问题,而只提自由权及其他基本财货的分配问题。同时,它们在没有引用关于人类优点的某种先验标准的情况下,设法对人的理想作出了规定。因此,契约观点是介于至善论与功利主义之间的一种观点。
在开始讨论至善论标准会不会被采用这个问题时,我们可以首先考虑一下严格的至善论观念,因为这里的问题比较明显、不过,为了能有一种明确的意识,这个标准必须提供某种方法,来评定各种不同成就和总合这些成就的价值。当然,这种估价也许不是十分准确的,但它应该准确到能够指导关于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