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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分配份额-1
认市场体制是私有财产制度和社会主义制度所共有的,同列也必须把价格的分配功能和销售功能区别开来。由于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生产资料和自然资源都是公有的,所以它们的销售功能就大大地受到了限制,而私有财产制度则在不同程度上利用价格来达到这两个目的。在这两种制度及其许多中间形态中,哪一种制度或形态能最充分满足正义的要求,这一点我认为无法事先确定。对这个问题大概不会有任何带普遍性的答案,因为这个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每一个国家的传统、体制和社会力量及其具体的历史情况。正义理论不包括这些问题。但它所能做到的是简略地描绘出一种可以有变通余地的正义的经济制度的轮廓。这样,任何特定情况下的政治判断都要着眼于哪种变通在实践中极有可能产生最好的作用。某种正义观是任何此种政治判断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但光有正义观还是不够的。

    下面几节中概述的理想安排大量利用了市场安排。我认为,只有这样,才能把分配问题当作纯粹程序正义的一种情况来处理。此外,我们也得到了效率的好处,并保护了自由选择职业的重要自由权。一开始我就假定所谓制度就是拥有财产的民主制度,因为这种情况人们可能是比较熟悉的。但是,正如我已经指出的那样,这不是要在特定情况下对制度的选择预先作出判断。当然,这也并不意味着现存的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不会受到严重的不正义行为之害。因为,某种可能是正义的、理想的、财产占有的民主制度的存在,并不意味着这种制度的某些历史形态都是正义的,或者甚至是可以容忍的。社会主义制度当然也是如此。

    第43节 有利于分配正义的背景体制

    分配正义的主要问题是选择社会制度。正义的原则适用于社会基本结构,并规定怎样把社会的主要体制结合成一种安排。我们已经知道,正义即公平这个概念是要用纯粹程序正义这个概念来处理特殊情况中的随机事件。不管事情的结果如何,社会制度的安排都应能够使由此而产生的分配是正义的。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必须在适当的政治体制和法律体制的环境中来调整社会和经济过程。没有对这些背景体制的适当安排,分配过程所产生的结果就不会是正义的,也不会有背景的公平性。我将简略地描述一下这些背景体制,把它们看作是在一个允许私人占有资本和自然资源的、经过适当组织的民主国家中可能存在的体制。这些安排是人们所熟知的,但弄清楚它们是如何符合于正义的两个原则的,这也许是有益的。至于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如何改进安排的问题,这将要在下文作简略的考虑。

    首先,我假定,基本结构是由保证平等公民自由权的正义宪法规定的(这在前一章已有述及)。良心自由权和思想自由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而政治自由权的公平价值也是得到维护的。在环境许可的情况下,政治过程是作为选择政府和制定正义立法的正义程序来安排的。同时我还假定,存在着公平的(不同于形式上的)机会均等。这就是说,除了维持通常的那种社会基本资金外,政府还通过补贴私立学校或建立某种公立学校制度,以努力保持具有类似天赋和动机的人得到公平的教育和文化机会。政府同时还在经济活动和自由选择职业方面实行和保障机会均等。要做到这一点,就要对公司和私人团体的行为实行监督,防止建立垄断性的限制以及形成对实现更佳状态的障碍。最后,政府还要维持最低限度的社会保障,例如,或者对家庭进行补贴,为病人和失业者支付特别费用,或者更有计划地采用诸如收入级差补贴(即所谓负所得税)等手段。

    在建立这些背景体制时,可以把政府看作分为四个部门。每一个部门包含不同的机构或这些机构的活动,负责维护某些社会和经济条件。这些部门与通常的政府机构不相重叠,而应被看作是不同的职能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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