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分配份额-1
门。例如,分配部门是要保持价格体系的切实的竞争能力,并防止形成不合理的市场支配力。如果不能使市场具有更大的竞争能力,使之符合效率要求和地理及家庭爱好情况,这种支配力就不会存在。分配部门还有一个责任,就是通过适当的税收和补贴,通过改变对财产权的规定,来发现和纠正比较明显的背离效率的现象,而这种现象则是由于价格不能准确地测定社会效益和成本而引起的。为此目的,可以利用适当的税收和补贴,也可以修改关于财产权的范围和规定。另一方面,稳定部门则努力实现合理的充分就业,就是说,使希望工作的人能够找到工作,并使对职业的自由选择和财政部署得到强烈的有效需求的支持。这两个部门一般将一起来维持市场经济的效率。
维持最低限度的社会保障是调拨部门的责任。这种最低限度的保障应该确定在什么水平上,这是我在以后将要考虑的问题;但在目前,只要讲几点一般的意见就行了。这里基本的概念是,这个部门的活动重视需要问题,并确定了这些需要相对于其他要求的恰当重点。竞争性的价格制度是不考虑需要的,因此它不可能是唯一的分配手段。社会制度的各部分之间必须进行某种分工,才能满足常识性的正义准则的要求。不同的体制满足不同的要求。管理得当的竞争性市场保证自由选择职业,并导致有效地利用资源和向家庭分配商品。这些市场重视与工资和收入相联系的传统准则,而调拨部门则保证一定水平的福利和尊重对需要的要求。最后,我们还将讨论这些常识性的准则,以及这些准则在各种体制范围内是如何产生的。与此有关的一点是,某些准则常常与特定的体制发生联系。至于这些准则如何取得平衡,这要由整个背景制度来决定。既然正义的原则规定了整个结构,它们也就规定了准则之间的平衡。因此,一般来说,这种平衡将会随着根本政治观念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显然,分配份额是否正义决定于背景体制,决定于这些体制对总收入、工资以及其他收入加上转让款项的分配方式。从竞争出发来决定总收入,理所当然要遭到强烈的反对,因为这样做就是无视对需要和适当生活水准的要求。从立法阶段的观点看,确保自己和自己的后代不受市场的这些意外事件的影响,是合理的。事实上,差别原则大概就是这样要求的。但是,一旦用调拨办法提供了适当的最低限度的社会保障,那么,总收入的其余部分由价格制度来决定就可能是完全公平的,假定这样做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并且不受垄断限制的影响,同时,不合理的外部效应也已经被消除。此外,用这种办法来处理对需要的要求,比试图用最低工资标准等办法来调节收入似乎更为有效。对每一个部门只分配彼此相适应的任务,是一种较好的办法。因为市场不适于用来满足对需要的要求,所以要用一种不同的安排来解决这些任务。因此,正义的原则能否得到实现,取决于地位最不利的人的总收入(工资加调拨款项)是否最大限度地提高了他们的长远期望(这种期望要符合对平等自由权和公平的机会均等的限制)。
最后,还有一个分配部门。分配部门的任务是通过税收和对财产权的必要调整,以维持分配份额的一种大致的正义性。这个部门可以有两个不同的方面。首先,它征收一系列遗产税和赠与税,并对遗赠权规定若干限制。这类征税和规定,目的不是为了增加岁入(使政府获得财源),而是为了逐步而不断地纠正财富的分配状况,并防止权力集中以致损害政治自由权的公平价值和公平的机会均等。例如,对受惠者可以应用累进税原则。如果要使平等自由权的公平价值得到维护,这样做就可以促进财产的广泛分散,而这种分散是一种必不可少的条件。不平等的财富继承不过同不平等的智力继承一样,本来就都是不正义的。诚然,前者大概易受社会的控制;但至关重要的问题是,以这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