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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分配份额-1
的联系。正常情况下的竞争价格是公平合理的,这种思想至少可以追溯到中古时代。虽然市场经济在某种意义上是最佳设计这种观念一直得到所谓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的极其认真的研究,但这一点只是历史上的一个偶然现象,因为至少从理论上说,社会主义政权也可以利用这种制度的优点。优点之一就是效率。在某些情况下,竞争价格决定了生产什么商品,同时竞争价格把资源分配于生产的方式使公司选择最好的生产方法,也使家庭购买产生最佳的商品分配。不再存在由此而产生的使一个家庭的境况更好(由于它所偏爱的商品)而又不使另一个家庭的境况更糟的经济结构的重新安排。不可能有任何进一步的互利交易;也没有既增加某种合意商品的生产,而又不要求减少另一种合意商品的生产的任何切实可行的生产方法。如果情况不是这样,那就可以使某些人的地位更加有利,而又不使其他任何人遭受损失。普遍平衡的理论说明,在适当的条件下,价格所提供的信息是怎样使经济因素发挥作用,从而协同一致地实现这一结果的。完善的竞争是获得效率的一种理想的方法。当然,必要的条件是十分特殊的条件,充分实现这些条件,在现实世界中是绝无仅有的。此外,市场失灵和不完善往往是严重的,因此分配部门必须作出补救的调整措施(见第43节)。垄断性的限制、缺乏信息、外在经济因素和不经济因素等等,必须得到承认并予以纠正。就公共善来说,市场是完全不起作用的。但这些问题在这里不一定与我们有关。提及这些被理想化了的安排,是为了弄清楚纯粹程序正义的有关概念。这样,就可以把这种理想的观念用来评价现有的安排,并把它作为一种框架,用来指出应该着手进行的改革。

    市场制度的另一个优点同时也是更重要的优点是:在必要的背景体制下,它与平等自由权和公平的机会均等是并行不悖的。公民可以自由选择职业。根本没有理由要进行强制的和集中指挥下的劳动。竞争性的安排产生了收入的差异,但如果没有这种差异,事实上就很难知道,无论如何在一般情况下,怎样才能避免中央集权社会与自由权形同水火的某些方面。此外,市场制度分散了经济权力的运用。不管公司的内在性质是什么,不管它们是私营的还是国营的,也不管它们是由企业家管理的还是由工人选举的经理管理的,它们都把产出和投入的价格看作是既定的,并据此来制定它们的计划。如果市场是真正竞争性的,公司就不用参加价格战或争夺市场支配力的其他斗争。政府按照通过民主方式得出的政治决定,调整在它控制下的某些区素。如总投资额、利息率和货币量等等,以控制经济形势。无所不包的直接规划是不必要的。各个家庭和公司可以独立地作出自己的决定,只要这种决定符合普遍的经济状况就行。

    在指出市场安排与社会主义体制并行不悖的同时,至关重要的是要区别价相的分配功能和销售功能。分配功能与利用价格实现经济效率相联系,而销售功能则与价格决定作为对个人贡献的报酬而得到的收入相联系。社会主义政权规定利率,以便向投资项目分配资源,计算使用资本以及诸如土地和森林这些稀缺的自然资产的租赁费用,这完全顺理成章。事实上,如果要最充分地使用这些生产手段,就必须这样去做。即使这些资产是从天上掉下来的,而非人为努力的结果,那么,只要它们和其他因素结合起来得到了更大的产出,它便就仍然是生产性的。但不能由此就说,一定要有这样的一些私人,他们作为这些资产的所有者,得到了由这些资产换算成的货币。相反,这些会计价格是制定有效的经济活动一览表的指标。除了劳动种类无所不有这一点外。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价格和个人的收入是不能适应的。但是国家由于自然资产和集体资产而增加了收入,因此,这些资产的价格不具有任何销售功能。

    因此,必须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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