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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的责任
花柳病者等,该用法律去禁止他们生育的权利,便是法 律的制裁。这在美国已有八州实行了。但施行这种制裁,必需具备几个条件,才能有效。一 要医术发达,并且能得社会的信赖;二要户籍登记的详确(如遗传性等,都该载入);三要 举行公众卫生的检查;四要有公正有力的政府;五要社会的宽容。这五种在现在的中国,一 时都还不能做到,所以法律的制裁便暂难实现;我们只好从各方面努力罢了。但禁止“做父 母”的事,虽然还不可能,劝止“做父母”的事,却是随时,随地可以作的。教人知道父母 的责任,教人知道现在的做父母应该是自由选择的结果,——就是人们于生育的事,可以自 由去取——教人知道不负责及不能负责的父母是怎样不合理,怎样损害社会,怎样可耻!这 都是爱作就可以作的。这样给人一种新道德的标准去自己制裁,便是社会的道德的制裁的出 发点了。

    所以道德的制裁,在现在便可直接去着手建设的。并且在这方面努力的效果,也容易见 些。况不适当的生育当中,除那不健全的生育一项,将来可以用法律制裁外,其余几种似也 非法律之力所能及,便非全靠道德去制裁不可。因为,道德的制裁的事,不但容易着手,见 效,而且是更为重要;我们的努力自然便该特别注重这一方向了!

    不健全的生育,在将来虽可用法律制裁,但法律之力,有时而穷,仍非靠道德辅助不 可;况法律的施行,有赖于社会的宽容,而社会宽容的基础,仍必筑于道德之上。所以不健 全的生育,也需着道德的制裁;在现在法律的制裁未实现的时候,尤其是这样!花柳病者, 酒精中毒者,……我们希望他们自己觉得身体的缺陷,自己忏悔自己的罪孽;便借着忏悔的 力量,决定不将罪孽传及子孙,以加重自己的过恶!这便自己剥夺或停止了自己做父母的权 利。但这种自觉是很难的。所以我们更希望他们的家族,亲友,时时提醒他们,监视他们, 使他们警觉!关于疯人、白痴,则简直全无自觉可言;那是只有靠着他们保护人,家族,亲 友的处置了。在这种情形里,我们希望这些保护人等能明白生育之社会的责任及他们对于后 一代应有的责任,而知所戒惧,断然剥夺或停止那有缺陷的被保护者的做父母的权利!这几 类人最好是不结婚或和异性隔离;至少也当用节育的方法使他们不育!至于说到那些穷到连 “养育”子女也不能的,我们教他们不滥育,是很容易得他们的同情的。只需教给他们最简 便省钱的节育的方法,并常常向他们恳切的说明和劝导,他们便会渐渐的相信,奉行的。但 在这种情形里,教他们相信我们的方法这过程,要比较难些;因为这与他们信自然与命运的 思想冲突,又与传统的多子孙的思想冲突——他们将觉得这是一种罪恶,如旧日的打胎一 样;并将疑惑这或者是洋人的诡计,要从他们的身体里取出什么的!但是传统的思想,在他 们究竟还不是固执的,魔术的怀疑因了宣传方法的巧妙和时日的长久,也可望减缩的;而经 济的压迫究竟是眼前不可避免的实际的压迫,他们难以抵抗的!所以只要宣传的得法,他们 是容易渐渐的相信,奉行的。只有那些富家——官僚或商人——和有些小资产阶级,这道德 的制裁的思想是极难侵入的!他们有相当的经济的能力,有固执的传统的思想,他们是不会 也不愿知道生育是该受限制的;他们不知道什么是不适当的生育!他们只在自然的生育子 女,以传统的态度与方法待遇他们,结果是将他们装在自己的型里,作自己的牺牲!这样尽 量摧残了儿童的个性与精神生命的发展,却反以为尽了父母的责任!这种误解责任较不明责 任实在还要坏;因为不明的还容易纳入忠告,而误解的则往往自以为是,拘执不肯更变。这 种人实在也不配做父母!因为他们并不能负真正的责任。我们对于这些人,虽觉得很不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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