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章 “法治的市场经济”
资产,否则大家一拥而上,各行其是,国有资产就可能又一次流失。这就是法治精神在市场经济中的具体体现。法治,就是要依法治国,法律法规不但要约束一般公民,也要约束政府。”吴敬琏也警告说:“现在下面一哄而上的劲头很大,如果不加以规范,地方的自由裁量权太大了,就可能出现利用权力攫取的现象。”
——非政府组织的成长。
江平说:“不得不承认这样一个现实:中国目前的主要问题还是国家权力过于集中。要解决这个问题,就不得不提出一个口号,要国家还权于民,即公民和法人。但仅仅提出还权于民还不行,还应该还权于社会。”
吴敬琏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方面都在呼吁拓展民间社会的空间,让非政府组织来发挥自治作用。例如从经济方面来说,每一个行业都有一些与自己共有利益有关的事务,应该发挥像商会、同业公会等自治组织的作用。这种自治组织代表一定社会群体的共同利益,处理某些公共事务,并且实行自律,能够解决许多政府管不了、管不好的问题。”
作为新中国民法学的奠基人之一,江平还讲述了“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之间密不可分的关系”。他说:“市场经济本身就蕴含着民主政治,或者说市场经济本身就推动着民主政治。市场经济要讲主体地位平等,必然包含着平等的要素;市场经济要讲意思自治,自然与契约自由不可或分;市场经济要讲人为本位、权利为本位,则直指人权。市场经济离不开这三大要素:平等、自由、人权。这恰恰是政治上的诉求。”
进而,他还谈及新生有产阶层与政权的关系。他说:“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的阶段,我认为不要担心市场中出现新贵,占领政治舞台夺取权力,因为首先他要追求的是平等、自由、人权。‘十六大’提出政治文明的主题是非常及时的,关键是如何理解政治民主和政治文明。什么是政治民主和政治文明?当前要达到什么样的政治民主和政治文明?”
在参加了《财经》的这场“三人谈”后,12月29日,在梁治平的主持下,吴敬琏和江平又在国家图书馆进行了一场关于“法治与市场经济”的对话。在这次对话中,他们涉及了重要的宪政问题。
江平谈到:“从法律的角度看,现在的中国处在追求法治和宪政的历史时代。中国有宪法和各专门法律组成的一个法律体系,但是,有法律不一定有法治,有宪法不一定有宪政……一个法治国家一定是把宪法置于一个神圣地位的国度,这里的宪法必须具备宪法精神。宪法精神的加入内容包括民主政治、权力制衡、司法独立、人权保障等。符合宪法精神的法律才能称为善法。中国应该建立符合宪法精神的法律体系,这才是法治的正途。”
吴敬琏继而以经济学家的视角对宪政问题阐述了自己的观点,他说:“经济学认为,宪法精神应该包括基本的制度的内容,包括提供一个好的经济制度框架,来保障人们实现物质需要的满足……我们的宪法应当提供维持市场经济运转的基本条件,其中最重要的条件是财产权的保护。市场交换是交换产权,所以没有明确的产权界定就无所谓市场交换。要使财产权得到严格的保护,就不能存在一个至高无上的、不受约束的权力主体,这就需要一个宪政体制。”
在对话中,两人还围绕宪政改革论及了相关话题。
譬如,关于法治与政府。吴敬琏认为,所有社会法律的总和就是法制的观点与全能政府观点的认识有一定关系,但最根本问题是要看,首先这些法律是在什么样的宪法基础上制定的,该宪法的来源是否符合社会公正。其次,这些法律的制定过程是否透明,制定后是否为人民所周知,并可以为人民所预期。江平赞同他的观点,进而指出有法律不等于有法治,有宪法不等于有宪政。法律并非多多益善,过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