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译序 “现代福尔摩斯”和他的司法心理学
美国联邦调查局里有一个创立时间不长却建树颇多的行为科学调查支援科,将心理分析的方法运用到重大的系列犯罪案件的侦破、调查和审讯过程中,从而使扑朔迷离的案情水落石出,处心积虑的凶手原形毕露。本书的主要作者约翰·道格拉斯曾在该科工作了二十多年,这是他以切身经历为蓝本而创作的纪实兼议论性的作品。约翰·道格拉斯所运用的“行为科学”方法与虚构故事中的神探福尔摩斯的破案技巧一脉相承而又有所完善。他所处理的案件都有犯罪行径令人发指和犯罪动机难于捕捉的特点。他屡建奇功,《圣路易斯环球民主报》盛赞他是“联邦调查局的现代歇洛克·福尔摩斯”。约翰·道格拉斯在本书中生动细致地讲述了一个个真实的悬念故事,鲜活而精彩地展示了司法心理学的奥妙。
人的一切行为,包括犯罪行为,都是受思想支配的。正如恩格斯所说:“就个别人说,他的行动的一切动力,都一定要通过他的头脑,一定要转变为他的愿望和动机,才能使他行动起来。”在1998年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第七次学术研讨会上,与会专家一致认为,社会上各类犯罪行为产生的深层次原因是人类心态失调所导致的人性扭曲。研究和把握作案者的心理是侦破犯罪案件和预防犯罪的有效途径,也是从事刑事侦查审判的人员、管教人员以及相关专家学者所面临的重要课题。由于罪犯心理的难以捉摸、罪犯不愿向别人吐露自己的真实思想以及犯罪心理研究的难以实验或不可实验性(受到法律和伦理观念制约),犯罪心理研究较之其他领域的心理研究难度更大,至今尚未形成一套令人满意的研究方法体系。而道格拉斯则在这方面做了卓有成效的尝试。
道格拉斯研究和把握罪犯心理的“信条”是:“如果想了解毕加索,你们就得研究他的艺术。如果你们想了解罪犯的个性,就得研究他的罪行。”他认为他的工作与心理治疗不同,“从事心理治疗的人是从研究个性入手,并从那个角度推测他们的行为。我和我手下的人则是先研究行为,而后从这个角度推导到个性。”他研究罪犯心理,把握其个性主要通过三条途径。
其一是犯罪现场分析,就是通过现场勘察,做到“在大脑里重塑犯罪现场”。他和同事把现场分析过程归纳为解答三个问题,即“什么、为什么、是谁”。“什么”就是根据亲临现场或研究第一位到达现场的警官的报告思考“发生了什么事情,它包括有关犯罪在行为方面可能会有重要意义的任何情况”。“为什么”就是“为什么会以这种方式发案,例如为什么会发生死后分尸,为什么没有拿走任何贵重物品,为什么没有强制性侵入,犯罪过程中出现的任何有意义的行为要素的原因是什么”。进而要推测“是谁”,即“是谁会出于这些原因犯下这一罪行”。
其二是研究受害人。要考虑在如此众多的潜在受害者中为什么偏偏选中了这一个人?她(他)是如何被害的?要研究验尸报告,以便了解伤口的性质、类型、死因,是否受到性侵犯;如果受到,是什么类型。要尽可能充分地了解受害者,设身处地想出受害者可能会做出的反应。因为“只有确切了解到某一特定受害者面对降临在她或他头上的恐怖事件都做出了什么反应,才能够真正理解凶手的行为和反应”。
其三是研究犯罪人。作者指出,刑侦人员要“把自己放在攻击者的角度,以他的方式进行思考,随他一同进行谋划,理解和体验他的满足感”。作者强调,仅仅了解罪犯作案的“惯用手法”(modus operandi)是远远不够的,更为重要的是要洞悉有别于惯用手法的作为罪犯特殊个性表露的更为稳定的“识别标志”(signa-ture),这样才能揭示犯罪人的内心世界,形成描述其个性心理特征和其他诸如性别、种族、年龄范围、婚姻、兵役、职业、教育程度、智商、犯罪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