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 演说(2)
最后法官让他们把标语收起来,不要出声,安静地旁听。他们遵守了,把标语收了起来。
陈佐松开始辩护。他辩护的重点在于李百义虽然有杀人的故意行为,但我们需要从他的犯罪动机和成因来看这个案件的特殊性。陈佐松认为,李百义本质上是一个正直善良的人,从他近十年来所作的事可以看出这种特质。他在实施杀人之前,有怀疑钱家明对李百义的父亲实施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前提,据此陈佐松认为,应尽早重新调查李百义父亲失踪案,两案并列,才能弄清事实真相和犯罪动机。
他还认为,李百义盗窃案也具有特殊性。其所谓劫富济贫的理想直接成为他组织盗窃团伙的动机,这是出于对社会的偏极理解导致,而不完全出于自己的利益需要。李百义的偷窃对象事后证明大部分是贪官。而他的确把所窃财物分给了贫困人群。这至少证明李百义不是那种完全由利益驱动的十恶不赦的惯偷。
陈佐松重点例举了李百义十年来在黄城所做的慈善事业的详细情况。他说,这样一个在当地被公认为优秀慈善家的人,我们难道看不出他的忏悔之意吗?他当庭拿出李百义穿过的破衣服和烂鞋子。他承认李百义延宕十年没有投案,但他做了那么多事情,这个过程就是改过自新的过程,因为悔改是一个过程。这忏悔到了一个程度,就变成事实。所以,他说,在上个月,我的当事人决定,他要负起他应该负的责任,于是,他透过他的女儿,实施了投案自首的情节。基于李百义案件的特殊性、他的忏悔事实和由此发生的行为、即他的投案自首情节,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和政府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一贯政策,陈佐松认为合议庭应适度量刑,给予李百义从宽处理。
孙民今天亲自押解李百义到了法庭。其实用不着他的大驾,显然,他对这个特殊的案件发生了浓厚的兴趣。
。。。。。。接下来是控辩双方辩论。刘汉民指出李百义并不在自首情节之内。理由是没有证据显示李百义女儿的代为自首是李百义本人的意愿。
陈佐松反驳说,法律规定可以由亲人代为向公安机关报告自首并交出犯罪嫌疑人。
刘汉民提出新证据:李好并不是李百义的女儿。
陈佐松拿出一整套手续证明李百义已经办理了收养李好的正式手续,就可以认定李好是他的直糸亲属。
刘汉民说,现在的关键是,没有证据显示这是李百义本人的自首意愿。
陈佐松说,这个问题很简单,可以由李百义本人来说明,他是不是自愿自首。
刘汉民说,即使李百义愿意承认,也不能说明就是自首。事实上自首是一种由犯罪嫌疑人本人或由其亲属带领赴公安机关实施投案自首的情节,但本案的情形恰恰相反,公安人员千里迢迢赶赴黄城,和犯罪嫌疑人周旋了两天,最后在黄城市场设伏将犯罪嫌疑人当场逮捕,你说,这算是投案自首吗?
听众出现骚动。人们开始议论。
陈佐松说,我的当事人当时正处于病痛当中,不便长途跋涉,他的女儿由于担心父亲的身体状况,为了妥善圆满地处理此事,才决定带公安人员前往。
刘汉民笑了,他请求法庭放了一段录像,就是李百义被逮捕时的现场录像。
大屏幕上,大家看到了李百义在松花江牌小货车前被捕的画面。
刘汉民指着画面上的李百义,说,请大家注意,当公安人员出现在犯罪嫌疑人面前的时候,他的脸上显然出现了惊愕的表情,请问,一个等待自首的人,会对警察的出现表示惊愕吗?
陈佐松反对。他说,这种惊愕表情并不能证明李百义没有自首意愿,一个已准备好的人,在事情突然发生时也会露出这种表情,这是人的生理的自然反应。
陈佐松提出新证据: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