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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前,从他们那前呼后拥、成群结队的支持者当中走了出来。他们站在那儿,挨得近近的,彼此虎视眈眈,双手握拳,活像两尊已经上了炮弹的大炮,只要一点火星,就会引起双倍的爆炸。

    “有什么问题,诸位?”法官问,他完全知道是怎么回事。

    迪安·福赛思先生首先发言。

    “我是来维护我的权利的……”

    “我维护我的权利。”赫德尔森先生马上打断他的话头。

    于是单刀直入,开始了一场震耳的二重唱。在这场二重唱中,既不是唱三度,也不是唱六度,而是违反和声学的整套规则,唱的尽是连续不断的不和谐的调门儿。

    普罗思先生用一把象牙刀急骤地敲打着他的办公桌,仿佛乐队指挥要刹住不堪入耳的不和谐音调似的。

    “先生,”他说,“请你们务必一个接着一个说!我按照字母表次序,让福赛思先生先发言,然后由赫德尔森先生平心静气地回答。”

    于是,迪安·福赛思先生先来陈诉,而博士则极力克制着自己。福赛思先生讲他三月十六日七时三十七分二十秒,如何在伊丽莎白路圆塔上观测到自北而南横空而过的流星,如何在看得见流星的时间里一直盯着它,如何在几天之后,终于寄信给匹兹堡天文台,提请注意他的发现并要求确认他为第一个发现流星者。

    轮到赫德尔森博士发言时,势必也作了同样的说明。在双方各自辩护之后,法庭大概并没有比以前了解更多的情况。

    然而,看来情况也够明白的了,因为普罗思先生没要求作任何补充说明。他打了个颇为触目的手势,仅仅是要大家安静,待到静下来以后,他便宣读他在两个对手发言时拟就的判决。

    其判决文如下:

    “鉴于迪安·福赛思先生声称,曾于三月十六日上午七时三十七分二十秒发现火流星穿越威斯顿上空大气层;

    “鉴于西德尼·赫德尔森博士曾于同一小时、同一分、同一秒发现同一火流星……”

    “对!对!”博士的支持者们大喊着,发狂地朝天挥动拳头。

    “不对!不对!”福赛思先生的支持者们用脚蹬着地板回敬道。

    “然因本起诉立足于分秒问题,并纯属科学范畴;

    “又因法律上无可适用于天文发现之优先权的专门条款;

    “基于上述种种原因,兹宣布本院无权管辖,并认为双方咎责各半。”

    这位司法官员显然无法以其他方式作出答复。

    况且——这也许是法官的用意所在,——将双方一起驳回,至少无须担心他们会在这种局面下彼此大打出手。这可大有好处。

    但是,当事人也好,支持者也好,都不认为此案就此了结。如果说普罗思先生指望借助“无权管辖”的声明以求脱身的话,那他就得放弃这个办法了。

    两个声音压倒了全场由判决书引起的一片唧唧喳喳声。

    “我要求发言,”迪安·福赛思先生和赫德尔森博士异口同声地喊道。

    “虽说我的判决无可反悔,”法官用一种亲切的口吻说(他即使在最最严重的情况下,也从不摒弃这种说话的语气):“我完全同意迪安·福赛思先生和赫德尔森博士发言,只要他们肯一个接着一个说。”

    这对两位对手未免要求过高了。他们总是一起回答,口齿同样流利,言词同样激烈。彼此不肯迟慢一个字,甚至不肯迟慢一个音节。

    普罗思先生懂得,听之任之恐怕是个绝顶明智的办法。于是,他就洗耳恭听。就这样,他终于弄清了他们这场新起的争论的旨意何在。他们争的已不再是有关天文学的问题,而是一场利害之争,是要求所有权的问题。一句话,既然火流星终究该落地,它会属于谁呢?归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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