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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六月底的一个星期五,那份“死刑执行草案”终于上呈到法务部的“更生保护局。”那参事官立刻赶去找“赦免课”的课长,想要探询有关树原亮的赦免情况。

    课长告诉他:“我已问过‘中央更生保护审查会’了,树原亮确实从未申请过赦免,他本人还一直坚称案发时的记忆已全然丧失。”

    “丧失记忆能否成为停止行刑的事由?”

    “此事不在本课考虑范围之内,因为这种心情方面的问题是由‘矫正局’负责的,他们早已审查完了。”参事官望着文件上的三个官章,其中也有矫正局局长的。对于要将树原亮处死,他们都签“照准”。由于保护局依法仅能审查赦免方面的事宜,无权对矫正局的结论提出异议。

    参事官回到自己的办公室,拿起草案详加观阅。他明知再怎么看也于事无补,但还是再看一遍,因为他认为这样做才比较对得起良心。若不知详情,怎能把别人送上死刑台呢?

    但他愈看愈心冷,他想:赦免制度真的有发挥功能吗?所谓赦免,即是“针对司法结论,以行政判断变更刑事判决之效力”。简言之,就是“由内阁下令,取消罪犯之刑罚或予以减刑”。有人批评说这是“违反三权分立”,但此制度却能长久存在,原因是其高明的理念仍受到大众的支持,此理念就是:必须补救“由法律之一致性所导致的不当判决”或“以其他方式皆无法补救之误判”。

    然而就现实状况来说,却是其弊远大于其利。

    赦免方式可分“大赦”与“特赦”两种。

    在皇室或国家有庆典、喜事、丧事时所颁布之普遍性赦免,谓之大赦。

    昭和六十三年,昭和天皇病况恶化,内阁即令所有死刑均免除行刑。因为考虑到“如果天皇驾崩,必然大赦天下,死囚亦得蒙恩”,故而在行政上予以配合。此举原为行政官员的善行,不料反成悲剧。

    数名尚在打官司的死囚重犯闻讯竟主动取消上诉,以便死刑判决得以确定。

    悲剧的起因在于“大赦特赦,仅适用于判决确定之囚犯”。若是尚在打官司,或判决尚未确定,则不能蒙恩。如此一来,与其奢望上诉能获一线生机,倒不如把命赌在“大赦减刑”之上。

    但后来的实际情形即是:大赦令虽颁怖,对象却仅限“微罪轻刑者”,而将那些很可能被判死刑或无期徒刑的死囚重犯排除在外。结果,那些自动放弃上诉的被告就这样自找死路,并且提早去阎王殿报到。

    造成这种情形的罪魁祸首便是“大赦特赦的适用标准不明确”,也就是说,行政官员可以“随心所欲”订定标准。这种事屡见不鲜,证据俯拾即是,例如:在那些经由大赦特赦而获释复权的人当中绝大多数都是因“违返选罢法”而遭起诉的。换句话说,优先获赦的竟几乎全是那些“为求当选而犯罪”的政治人物!

    对于真正的重犯死囚,情形又如何呢?答案是:最近二十五年来,获大赦特赦者,一个也没有。

    这跟“法院量刑逐年宽松”也有关。近年来,除罪大恶极之凶徒外,一般人已很少被判死刑了。现今的日本,每年约有一千三百多名杀人凶手被捕入狱,其中仅寥寥数名被判死刑,比率已在百分之零点五以下。以总人口而言,等于是“在几千万人中,只有一人会成为死囚”。那几个遭处极刑者,皆为“穷凶极恶的暴徒奸匪。”若再获大赦特赦,则天理可在?

    参事官明知现实冷酷,对树原是爱莫能助,但他仍对“大赦特赦并无明确标准”一事耿耿于怀,心中老是在问:何谓“得参酌判决确定后之个别情形”?狱长所写的报告真能反映死囚的内心吗?会不会使“原本可获减刑者”也遭处极刑呢?这样符合赦免制度的基本精神吗?

    他读完那草案,心想:就算我立刻盖章放行,相信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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