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可如果事后得知抓获的人的确就是罪犯,他们又会马上摆出一副事不关己的模样。所谓的罪犯,是不可能一边和你喝茶闲聊,一边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的。
“那些警察究竟抓着什么把柄,能要挟那对夫妇做如此恶劣的伪证呢?”
“伊达夫妇经营着一家兼营住宿和餐饮的小旅馆,名叫‘伊达屋’。早年曾组织一些年轻姑娘在店里卖淫。”
“你这么说有证据吗?”
“这件事当地人都知道。”
“这可不够。你得拿到曾在那里卖淫的女子的口供,或者曾在那里消费过的男人的证词,亦或是能够证明确实存在卖淫行为的其他证据,比如账簿之类的东西。”
“都是许多年前的事了,那些东西早就找不到了。”
“许多年前?具体是什么时候?”
“案子是昭和三十三年发生的。”
“审判的时候,账簿之类的东西都没在法庭上出现过吗?”
“嗯,没有。一审的时候,伊达夫妇还没出庭作证呢。”
“也就是说,目击证人是二审时才出现的?”
“是的。不过当时我还不知道伊达夫妇是在撒谎。不,我知道他们是在撒谎,但还没弄清警察到底是用什么方法威胁伊达夫妇的。”
吉敷觉得言之有理。
“当时律师怎么说?”
“当时那名律师姓本井,原来曾是检察官,因此他的思想和检察官一模一样,完全不相信被告说的任何一句话。”
“不是说有些律师一听到冤假错案就血脉贲张吗?”
“那是现在,如今的律师中的确存在这样的人。而当时的风潮正相反,认为一旦和冤假错案扯上关系,这名律师就一辈子抬不起头来,还会被同行排挤、疏远。所以,本井律师并不想让我丈夫的案子成为一件冤案。我听说他曾对我丈夫说;如果他在法庭上说上诉书里有假的话,这件案子他就再也不管了。”
吉敷不知该说些什么好。莫非当年的司法界当真有那么一股风潮?还是说,所有这一切都是这个女人精心编造的谎言?在这一点上,吉敷还没有足以判断真伪的证据。
“那么,你丈夫当时是否认罪了呢?”
“认罪了。”
吉敷不禁叹了口气:“认罪了啊?那这样一来——”
“那是被严刑拷打逼出来的。是不得已的选择。当时我丈夫身患重病,他们却还接连几天对他拳打脚踢……”
“《刑事诉讼法》有规定,警察是不能轻易对犯人进行拷问的。嫌疑人拥有保持沉默的权力,同时还可以把律师找来。”
“那是新的《刑事诉讼法》,旧的《刑事诉讼法》里没有这条规定。”女人说道。
“可你丈夫的案子不是昭和三十三年发生的吗?昭和二十几年的时候,全国就已经改用新诉讼法了啊。”
“刑警当时根本没有告诉我们这些事。别说什么新的旧的了,我和我丈夫就连什么是《刑事诉讼法》都不知道。不光这些,记得当时他们就连逮捕令和搜查令都没让我们看过,简直就是非法拘捕。”
“如果情况当真如此的话,那确实可以算是非法拘捕。不过到了法院之后,他们就拿出逮捕令了吧?”
“他们手上没有半点证据,根本就拿不到逮捕令。可惜我们当时连‘逮捕’是啥意思都搞不清。大半夜的突然被他们从床上拽起来,我丈夫吓得魂不守舍,一句话都说不出来。”
或许她说得没错,这世上真的存在胆敢无视《刑事诉讼法》、强行逮捕、审问的刑警。不过至少吉敷自己从未做过这种事。
“到了警局之后情况更糟。那天外边下着大雪,他们半夜把人拖进警局就不管了。过了一会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