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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 最后的辩论
    关于被告人上田宏杀人及尸体遗弃一案,辩护人提出辩论要点如下:

    第一、起诉事实及检察官所提出的事实的要点(略)。

    第二、辩护人对控诉被告人的起诉事实及检察官所提出的事实的认可与否和辩护人的陈述(略)。

    本案起诉事实之一是:(1)被告杀人是有意杀人是由于有意杀人呢?(2)被告杀人还是未必有意杀人?(3)被告杀人是由于有意识地伤害而致死的呢?(4)被告杀人还是由于一时过失而造成的伤害致死呢?关于以上事实的认定,因意见分歧,一时难以断定。

    辩护人确信被告人既不是故意杀人又不是故意伤害,而且认为:被告人也不是过失杀人。其理由如下:

    一、被害者坂井初子与宫内辰造的关系。

    初子于金田镇金田初级中学毕业后,曾到厚木美军基地px商店工作起,平素作风就不正,与很多美国兵发生两性关系。之后离家出走,到新宿歌舞伎街酒吧间等地方工作。其间,跟所谓“流氓无产者”宫内辰造发生关系,并与他在公寓同居一个时期(根据宫内辰造在法庭上的证词和初子之母澄江的证明材料)。昭和三十五年三月,由于宫内犯了伤害罪进了东京拘留所,初子决心跟他决裂,回到故乡金田镇,并用过去积攒起来的钱,于厚木市厚木火车站前开了一家味美饮食店。宫内于昭和三十五年十一月出狱后立即来到厚木找到初子,并在他的一个朋友家里同初子同居,再次与初子恢复关系,并且帮助初子收款。但由于他对顾客往往采取威胁手段,致使味美饮食店经营萧条,顾客稀少。宫内还跟厚木市的一伙无赖发生矛盾,迁入长后镇后与藤泽市的一些无赖交际,同时又新结识了同镇的一个女人樱井京子,并与她发生关系。初子给宫内十万日元的借据,以图跟他断绝关系。

    但是,以后宫内依然到味美饮食店吃喝,而且,没有停止对顾客的威胁,这一点,大村吾一在法庭上的证词及其他人的证词已说明得非常清楚。

    因此,可以认为:被害者初子与宫内的关系,是那种典型的新宿无赖与酒吧间女招待之间的关系。同时也可以认定:初子对宫内是恋恋不舍的。这一点,从案件发生的那天,即六月二十八日初子为收欠款途中到长后镇宫内家看见宫内与京子一起喝酒,勃然大怒,向京子施加暴力以及她说的话“决不分手,不给他十万日元”等这些事实也可以清楚地看出。

    然而,这时,宫内在新的女人面前,有殴打初子的行为,并与她发生了三十分钟以上的争吵。初子于三点半左右以绝望的心情离开了宫内的住处。之后,应当说,初子便怀着这种心情在丸秀运输店门前看见了上田宏,并与他一起回金田镇。

    二、被害者与被告人之间的关系。

    初子是良子的姐姐,被告人与她们之间从小就认识。初子多情,对上田宏怀着执拗的本能的爱。在她感到绝望的同时,对妹妹良子与上田宏之间的幸福的恋爱又抱有忌妒之心(根据宫内在法庭上的证词以及被告人的交待)。初子劝良子打胎,其理由是“被告人与良子年少,无育儿能力”,但这种解释是不能成立的。初子执拗地迫使良子打胎,并声言将此事要告诉双方老人,这种行为被认为是起因于初子的忌妒之心,也是很自然的。

    案件发生的前一天,即二十七日夜晚八点,初子把上田宏单独叫到味美饮食店,向他透露出要停业去横滨;应当说,这是被害人向被告吐露出不自然的爱情。但是,被告没有答应初子的求爱,这也是理所当然的。两人之间很难确认发生过肉体关系。

    检察官主张:被害者以要把良子怀孕离家出走的计划告诉被告父亲相威胁,所以,被告就要阻止她这样干,因而构成了被告杀人动机。但是,这种主张是没有多大根据的,也根本说明不了产生杀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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