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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冒头陈述
早已说好要借的轻型三轮汽车,并商定借用时间为二十九日晚至次日午前。被告在店门口与该家二儿子秀次郎商谈借车一事时,正好被害者初子打门口通过。

    (一)被害人初子,当年二十三岁,经营“味美”饮食店,为了去要顾客的欠债,这天二点五分左右,在小田急本厚木火车站前乘上开往横滨的公共汽车,于二点十五分左右在小田急长后火车站前下车,从该站管小件行李的铁路职工榊原伊助那里要来欠金八百五十日元,闲谈几分钟后,离开这里,又来到长后镇绫野二十八号杂货商米子吉成家,要回欠金一千三百五十日元,三点三十分离开那里,沿着通向长后火车站公路走了约五百米。正好路过富冈秀行开的运输店“丸秀”门口。

    (二)这一天,初子上身穿一件带花的棉底特编连衣裙,脚穿一双黄色女式凉鞋,腋下挎着淡蓝色小包,手打一把白色的阳伞。

    (三)被告那天上身穿一件翻领半袖布衬衣,下身穿一条黑色裤子,脚上穿一双系有黑带的木屐。在运输店前跟秀次郎商谈借车中,被初子看见。当时,他不禁一惊。因为初子对他说道:“回金田镇时请用车载着我。”所以,估计她要把自己和良子离家出走一事告诉自己父亲喜平和她母亲澄江,从而更坚定了他杀死初子的决心。

    (四)被告于三点五十分左右,将被害人初子载在车后货架上,在回金田镇途中,从四点十分左右通过千岁村第三家二十六号杂货商篠崎兼方门前时,与初子发生口角,一直争吵到四点三十分来到金田镇晒泽东丘陵上十字路口止。

    (五)被告人庆幸附近无人,决定在此实行早有预谋的杀人计划。为了将尸体埋在该镇大村吾一所有的杉树林中,他突然左拐向南,来到通向寒川镇方面的公路约五十米远处,这就是前记杉树林上方被告作案现场。

    (六)在此,被告突然停车,让初子下来,并从兜里拿出登山用小刀。对此,初子说道:“你认为我怕那玩意吗?”不予理睬,但不久便慌恐起来,说道:“你想干什么?我不好。那事我对谁也不说啦,请不要杀我。”尽管初子这样苦苦哀求,但因被告早怀杀意,根本不听,于是向该女扑去。

    (七)被告用左手搂住初子身体,一边注意不要使血溅到身上,用刀向对方胸部左方第五根肋骨与第六根肋骨之间刺去。深度为六厘米,因刺进心脏,流血过多,初子当场死亡。这时被告并没有发现自己左裤腿部分沾上少量的血迹。

    (八)七月一日,被告于横滨市矶子区矶子五一八六一二号龙汽车工厂工作中,发现裤上留有血迹,并在该工厂洗脸间将血迹洗掉。被告被捕在押期间,经化验其血型,证明裤上血就是被害人的血。

    (九)作案凶器小刀,被告在作案后回金田镇自家归途中,在晒泽水边泡边洗净后,插进附近稻田田埂里。

    (十)之后,被告推着自行车沿着去金田镇的山路往下走,途中遇见杉树林所有者大村吾一。当时,大村吾一问他去那儿了,他若无其事地回答说道:“到长后去办点事回来了。”

    (一)被告人确认初子断气之后,在掩盖罪行这一目的下,一边注意不要让血沾到自己衬衣上,一边拿起尸体的两腿,拖了约五米远,从道上推到约十米高的悬崖下,这就是前记大村吾一的杉树林里。

    (二)被告发现初子的手提包、阳伞、一只凉鞋还掉在道上,于是,他又把这些东西拾起,一起扔到杉树林里了。

    (三)被告打算天黑之后,从家拿锹去掩埋尸体,但由于害怕没有去。

    (一)被告人在作案,回到金田镇涉川二十八号自家后,只是脸色略显不好,其他与平常并无两样,照样跟父亲喜平和弟妹谈笑风生,晚饭吃的和往常一样多,而且饭后照样看电视。

    (二)同夜七点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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