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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公开的审判
辩护律师这样比自己成绩更差的人争斗,就总感到窝火透了。

    对立情绪,不仅在检察厅有,在搜查部和公判部之间也存在。作为一个出庭的检察官,冈部在此以前完全没有接触过这个案子。老实说,他对这次由检察部转过来的起诉书是丝毫也不满意的。

    要是我写,会写得更好。——当他接过抄本时,曾这样想。

    他虽然勉强地宣读完了起诉书,但心想,在被告认罪不认罪之前,菊地律师肯定会对起诉书提出质疑的。果然,菊地好象在等待谷本审判长把目光投向自己似的,一边叫着“审判长”,一边站起身来说道:

    “在被告就起诉书上所写的罪状提出承认或否认的申述之前,我想就以下两三点,请检察官予以明释。”

    菊地律师也使用了不次于冈部所使用的外交辞令。

    “明释”一词一般用于“解除误解”这一意义,作为法庭用语,没有辩解的语气。正如字面所示,其意思是把疑点解释清楚。这种一宣读完起诉书就可以提出质疑的作法,也是战后刑诉规则修正后所产生的,公开审判开头的手续之一。在被告人认罪或不承认有罪之前,辩护一方,是可以通过审判长要求检察厅一方说明某疑点的。

    这样做的旨意虽然在于把防御方针建立在被告对起诉书提出申述之前,但大多是为了在审判的开头给检察厅一方一击这样的一种法庭效果而采取的。特别是与政治有瓜葛的案件,这样做已成为一种惯例。

    因此,要想不被律师质疑,除非起诉书写的完美无缺,无可挑剔,然而,这种起诉书除非神仙是谁也写不出来的。从起诉书的文体来看,自从有了古板饶舌体以来,就一直是文学家们嘲笑之的。但也未必是象人们所说的那样滑稽可笑。只是有些冗长,好象跟明治的立法者学习西方的榜样所写的起诉书很相似。

    “杀人”这种行为中所“含有的杀意”这一事实必须明确无疑地表现出来。因此,在修辞方面即使多少有点啰嗦,如果从法律的角度能够把意思说得清楚,也就达到了目的。

    一般来说,起诉书通篇没有段落,这是为表明后一部分所写的犯罪事实都是一系列的不法行为、动机和主观有意识干的结果。也就是说,情节也好,动机也罢,都属于犯罪事实之列。因此,主语清楚不清楚,关系并不太大,只要把构成犯罪的事实明确无误地写出来就可以了。所以,起诉书这样的文章是完全在另一种写作原理指导下写出来的。

    关于有关上田宏杀人、尸体遗弃罪的起诉书的文体,冈部检察官是没有什么意见的,他所不满意的只是起诉书上没有把被告产生杀人欲念的具体日期、时间写清楚。这一点,也果然被菊地辩护律师抓住了。

    菊地辩护律师这天穿着厚厚的灰色西装。这是他从当审判官时代就穿的衣服。已经相当旧了,老实说,作为一个专门从事刑事案件工作的律师,收入并不高。他所以穿了这样一件旧装,是因为他没有一件适合于换季穿的象样服装。

    从他本人来看,即便是改行当了必须随时迎合顾客之意的律师,作为其谋生手段,也仍然残留着他那当审判官时代的豁达、粗犷和鲁莽的性情。这可以说是他从事审判官工作二十年间由上而下看待法庭所养成的一种对事业上的自信结果。这就使得他在态度上有一种从容不迫、坚定不移之感。也正因为如此,检察官方面,就把他看做是一个难以对付的强有力的对手。

    他身高一米七十以上,一双深陷于眼眶内的目光炯炯的眼睛,和突出的腮骨,表现出一种韧性的战斗精神。他说道:

    “请允许我就起诉书上所列举的事实第一点提出质疑。根据起诉书所写,被告对初子怀有杀意,是良子怀孕的事实以及离家出走到横滨现住所同被告同居的计划被发现的时候,其具体日期时间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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