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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公开的审判
始宣读拿在手上的起诉书。

    昭和三十八年(一九六三)八月十二日

    本籍:神奈川县高座郡金田镇涉川二十八号

    住址:横滨市矶子区原街三百三十三号光风庄内

    被告捕前系横滨矶子区五一八百六十二号龙汽车工厂修理工,与上记神奈川高座郡金田镇涉川七十六号坂井澄江次女良子(当时十九)于前记光风庄一〇三号同居。被告在上记本籍时,与良子发生关系,致失良子怀孕,并计划离家双双出走,这一秘密被良子姐姐初子所知。初子告诉被告:要把此事告诉双方家长澄江和喜平,对此,被告十分不满,怀恨在心,由于害怕出走被阻,同居不成,遂起杀害其女之心。

    一、昭和三十六年(一九六一)六月二十八日午后二时左右,被告偷偷地去神奈川高座郡长后镇,并于该镇绫野六十八号福田刃具店,买回一把刃长为十厘米的登山用小刀,伺机行凶。同日午后三时左右,被告去该镇绫野七十九号经营运输业的富冈凡秀的运输店商量借用一台载货汽车,巧遇这时打这里经过的初子,决定将怀有已久的杀害之心付诸行动。于是,将该女驮在自行车后,当来到金田镇晒泽东十字路以南约五十米远无人地点时,突然亮出前记登山用小刀,向该女袭去,刀子刺进该女第五根肋骨与第六根肋骨之间,深度为六厘米。由于达到心脏,出血过多,该女当场死亡。

    二、为了隐瞒罪行,被告将该女尸体拖到了离现场有五米远的地方,然后,从一个悬崖上推下,掉到该地点西边的杉树林里,这片杉树林是金田町衣卷二十五号大村吾一家所有。

    第一、有关杀人罪刑法一百九十九条

    第二、有关尸体遗弃罪刑法一百九十条

    冈部检察官左手拿着起诉书,身体前后微动着,慢慢地宣读着。

    刚开始发花的两眼,读打字机打出的日文字倒没有什么妨碍。但自调到横滨公判部工作后,便决定在法庭上戴眼镜。原因是,这除了避免万一读错这一实际需要以外,通过眼镜的时摘时戴,可以表示出一系列行为的开始和结束。他喜欢不论读什么都要给人一个界线分明、清清楚楚的感觉。

    冈部检察官现年四十五岁,所以,战争结束时,他该是二十九岁。被任命为检察官是昭和十七(一九四四)年,这也正是被告人上田宏的生年。

    他也是同样,具有着一种检察官所特有的、爱把所管案子尽量夸大的习性。同时,他也没有忘记过去曾经经常按照他的要求判刑这一甜美的旧梦。

    根据昭和二十二三年的各种法律的修订,从三权分立的立场出发,检察厅从法院独立以来,那种常常做出蔑视检察厅而轻判的审判官增多了。对此,冈部检察官是感到不满的。

    在冈部当上候补司法官的时候,由于战争中人员不定,高等文官考试并不太难。因此,象谷本这样战前派审判官就持有偏见,认为:冈部虽然当上了检察官,但并没有什么。

    那时的见习候补司法官,如果去地方工作,值夜班时候都住在同一个房间,凡被认为性格适宜于这项工作的,就被任命为审判官或检察官,因此,似乎一般人并不认为凡成绩好的人才能当审判官或检察官。对此,冈部心中是不快的。

    检察官跟审判官不同,它是属于行政官吏,身分既不能得到保障,调转也颇频繁。其原因被说成是:担心跟地方联系过于紧密。对于这种说法,冈部也是总觉得心情不舒畅的。从薪水看,不象战前那样有差别了,然而,冈部却不能不感到:现在检察官跟审判官是属于两个不同的领域,而且,这种意识表现于日常人们的态度之中。原先,检察官跟审判官一样,都坐在法庭最高一层的席位上,平起平坐,但战后被降到与辩护律师同格的席位上。冈部一想到在高坐自己一头的同辈面前,自己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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