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税局查到,只要金额不大,通常说声“对不起”,付完该付的税金就没事了。如果怕麻烦,搬到不同税务局管辖的地方就好。税务局的数据都是单线管理,只要所属的辖区不同,所有纪录就会重新设定,第二年就从零开始。最近,法人所得已经逐渐建立了共有的数据库,但个人所得根本没办法建立数据库。有点小聪明的人,几乎都知道这些诀窍。
虽然秋生对诚人某些黑客行为不以为然,但他和大家分享这些知识的做法,令秋生感到很痛快。
“最近你接触的大部分都是哪方面的委托?”
仓田老人兴致勃勃地听着他们的争论,突然插嘴问道。
“前一段时间,有不少业者通过香港和澳大利亚的证券公司,让客户购买日本股票。这么一来,就可以用海外证券公司的名义进行交易,根本不需要缴税。当然,这种手法是违法的。
“在境外市场设立投资公司或匿名组织,让海外的证券公司拥有未上市股票,等到IPO(首次公开募股)时出售,所有的盈利都免税。这是前一阵子流行的手法,但最近的股价太低,没什么搞头。
“还有就是为了规避遗产税,想要购买高额保险的人仍然不少。但有些情况国税局也未必承认,认为他们是在逃避遗产税。”
听到秋生的解释,N信托的分行长纳闷地问:
“为什么国外保险公司的寿险可以规避遗产税?”
田宫又皱了皱眉头。这也是他们骗取客户钱财的重要手法之一。继承寿险的保险金时,每个法定继承人有500万日元的免税额度。如果父亲死亡,留下妻子和两个孩子时,就有1,500万日元的免税额度。再加上遗产税的5,000万基本扣除额,和法定继承人每人1,000万的扣除额。所以除非是在市中心的精华地段拥有不动产,否则,保险金根本不需要缴遗产税。不过,对一小部分金字塔顶端的客户来说,500万的免税额根本没有意义。
然而,根据继承税法的规定,“视同遗产”的特例只适用于国内寿险契约。也就是说,如果被继承人向在国内没有分公司的海外保险公司买寿险,当他死亡后,继承人领取的保险金并不包含在遗产税的征税范围内。虽然不等于免税,但可以作为临时所得征所得税。
作为临时所得时,只有总收入金额中扣除为了得到这项收入所支出的金额后,收益部分的50%才会成为征税对象。由于继承人并没有支出保险费,假设保险金是10亿,临时所得的10亿收益中的一半,也就是5亿,才是征税的对象。如果保险金是100亿,课税对象就是50亿。只要国税局同意这个理论,遗产税就可以实质减半。有些海外的保险公司接受这种大金额的保险寿险合约,收取相应的保险费。
另外,就像日本最近也出现的投资型保单一样,有些保险合药中,还会结合复数的投资信托。这种产品称为境外寿险,一旦购买这种寿险合约,即使卖掉基金,只要保险合约还在,就可以暂时不缴卖出基金所获得利益的税款。只要妥善加以利用,把所有资产都购买投资型境外寿险,就可以在实质上避税,到时候,解约金和保险金也可以作为临时收入。这是一小部分人使用海外寿险进行的极致避税法。
但这种极致避税法也有一个问题。日本的保险业法规定,国内居民购买海外公司的保险时,必须获得内阁总理大臣的许可。这种不现实的条文表面上是为了保护国民,避免买到无法受到日本规范的保险合约,实际上当然是为了维护日本国内寿险公司的既得利益。
然而,无视这项条文,擅自购买国外寿险的日本人络绎不绝,金融局也不可能要求这些个人“去向小泉首相申请许可”,所以,这项规定已经完全变成死条文。因为,这项条文虽然规定了责罚,但最高只有50万日元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