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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然而,这项完美计谋有一个问题。即使在境外或是香港这类不征税或是征轻税的地区设立法人,试图转移利润,如果国内企业实质支配境外的子公司时,国税局就可以根据《避税天堂对策税制》,将利润合并在日本国内的所得中来征税。也就是说,境外子公司的利润会百分之百转入日本的母公司。

    为了逃避这种实质支配基准,唯一的方法,就是由非日本居民持有超过50%的股份。这种时候,就可以凸显出秋生这种非日本居民的存在价值。

    一旦拥有超过半数的股份,就拿捏了对子公司的支配权。因此,有一定规模的公司往往不敢轻易尝试,通常只有老板独当一面的中小企业才会有效运用这种手法。一旦公司的所有权在第三者手上,即使国税局感觉有蹊跷,也只能干瞪眼。如果彼此可以建立信赖关系,以充分的时间进行准备工作,的确是相当痛快的避税手法。香港的法人税相当低,只有16%,如果可以结合境外法人,甚至可以完全免税。

    这个世界上,为钱不惜付出一切代价的人多如牛毛。即使在香港,想要找非日本居民把名义出借给想要逃税的日本企业实在太简单了。这些人知法犯法,即使成为股东,只要不是董事,无论那家公司从事什么犯罪行为,他们的责任也很有限,所以,根本不当一回事。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股东的责任限定在出资金额的范围内。由于只要1美元,就可以在境外设立空头公司,因此,出资50%的股东所要承受的最大风险,就是损失50美分而已。

    然而,当企业利用这些背景有问题的非日本居民时,必须同时承受无限大的风险。一旦这些人掌握了企业避漏巨额税金的证据,往往会以此要挟企业,进行勒索。如果这些人和黑道或是职业股东勾结,很可能会把企业榨干。所以,最后还不如乖乘缴税比较划算。在香港,有太多日本人成为社会边缘人,经营者如果和这种人扯上关系,就是彻头彻尾的笨蛋。

    况且,丽子的未婚夫经营的是顾问公司,不可能运用商品进行交易。如果现在更改公司的营业项目,未免太明显了,根本是下下之策。这么一来,只有用投资的名义把5亿日元汇出来,之后,再让投资的那家公司倒闭,才能让这笔钱从账簿上消失。这种方法风险很大,只要稍有闪失,就等于挂着“我逃税了”的牌子在国税局门口走来走去。

    最简单的方法,就是在香港设立法人,由丽子担任董事长,再以不动产投资之类的名目,随便签一份合约,把5亿日元汇过来。现在他们的手头应该还很宽裕,秋生可以从中大捞一笔顾问费,之后,一切就听天由命吧。如果国税局起疑,调阅香港的登记证,一切就完蛋了,但应该有千分之一的可能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秋生只不过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合法地协助他们在香港设立法人而已。至于客户如何运用这个法人,和他完全没有关系。丽子也是被未婚夫所骗,才会成为法人代表。至于她的未婚夫,只要能够证明这笔钱之后汇给了第三者,就可以免除刑责。

    不过,这么一来,就沦为骗子了。

    不然,不妨在境外设立法人,在香港成立子公司?

    在金融机构开设境外法人的账户并不是想象中那么容易。除了瑞士、卢森堡以外,设置在马恩岛、海峡群岛等欧洲代表性避税天堂的金融机构,根本不愿意为来路不明的公司法人开设账户。如果开设账户的目的只是为了偷漏税,银行方面更不愿意配合。

    如此一来,只能在加勒比海的开曼、百慕大、英属维尔京群岛,或是南太平洋的瓦努阿图共和国、瑙鲁共和国和帕劳等规定比较宽松的地方设立法人。不过,突然汇5亿日元到登记在避税天堂的莫名其妙的公司,国税局绝对会立刻展开调查。

    但如果把公司设立在香港或新加坡,日本国税局进行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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