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 来时之路
直忽略这个可能,只因为我一直看不出来,凶手为什么要拿走他全部衣服,独独留下披肩在现场。那件披肩按理说,事实也是,是所有衣服中最好掩人耳目的,凶手要拿就应该拿这件最容易遮掩自己的披肩才是——这披肩黑得就跟夜色一般,而且长度可从喉咙一样盖到脚踝——如果说他要这些衣服是为了穿着跑掉的话。事实来看,在杀人之后,凶手有尽快脱离现场的时间压力,若实在无法全拿,那他应该放弃那些他所拿走的——包括外套、衬衫,当然还有领带,以及长裤等等很费事的部分——简单捡了披肩就走人才是,最多加上皮鞋或者再加上内衣裤等等。然而,事实证明,他是在时间压力下仔仔细细拿走马可所有衣物不剩,独独留一件最方便好用的披肩!我别无他法,只能认定我所条列的第五种可能是错的,原因另有玄机。因此,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我于是一直没再往这头想——可惜透顶。我始终陷入在迷雾中,一直到昨天下午马可太太的证言出炉,说明披肩在谋杀期间既没穿在马可身上,也不在现场所在的露台,这才把我拉回我的第五个可能——衣服的用处是穿了好逃离现场——一定正确无误。凶手不是不拿披肩,而是没披肩好拿。这就是为什么我一再强调,这披肩是整桩谋杀案最关键的东西,如果不能进一步得到披肩的相关资讯,这桩案件绝对无法解决。”
“这么说我懂了,”法官思索着说,“但你如何想到戴维·库马身上去的,这我仍百思不得其解。”
埃勒里暴躁地按着汽车喇叭,闪过一辆错愕不已的锐箭牌汽车:“这留后面再讲,我先说,凶手犯案时显然没穿衣服,这得找到原因,于是我问自己,凶手真的没穿衣服吗?是的。那在这桩深思熟虑的谋杀案中,凶手为什么必须赤裸着身子来杀人呢?现在,我们都知道了,凶手的确在杀人后取走了全部衣服,正常来说,我合理的认定是,凶手一定欠缺他从马可身上弄来的这一些衣物,否则他根本不必如此费事,事实也是如此,他杀人之时身上没衬衫,没领带,没外套、长裤、袜子甚至内衣,当然,他没带走马可的帽子和手杖,但这并不是说,凶手是如我前面所描述的那样,身上一丝不挂,却诡异地戴了帽子、拄着手杖前来,这太可笑了。真正的理由是,帽子和手杖凶手并不需要,所以没带走,如此而已。好啦,通过上面的讨论,凶手到这海滩边的露台来杀人,他还可能穿什么样其他的衣服呢?”
“嗯,”法官沉吟着,“其实你可能不该忽略,比方说这种可能,游泳衣什么的。”
“说得好,但我并未忽略,事实上,他极可能穿泳装来,穿泳装加浴袍,或甚至只一件浴袍。”
“那——”
埃勒里虚弱地说:“到目前为止,我们已得到初步结论,他拿走马可的衣物是为方便脱逃,但他要是穿着泳装、泳装加袍子,或就是一件袍子,这方便他脱逃吗?答案是当然方便。”
“我不认为,”法官反驳,“如果说他没——”
“我知道你要说什么,但我老早已仔细分析过各种可能的质疑了。如果该凶手杀了人之后是由露台逃回屋里,不管他原先身上穿的是哪种——泳装、袍子,或两者皆有——对于他而言都没什么不对,因此,他也就不必费事去弄马可的衣服,毕竟,这样的服装丝毫不引起注目,就算被谁撞见,也简单一句‘去游泳’就可打发掉。你也许会接着追问:如果他杀人之后,不是逃向屋子里,而是反其道而行地往公路那头跑呢?答案是:不管泳装、袍子或两者皆有,凶手穿着这些玩意儿朝公路方向走,同样没什么不对。你一定记得,你的好友哈里·斯戴宾上个星期六早上曾说道,就本地的习惯而言,往来于公路和梅滩这一带地方,只穿泳装是习以为常的——而我们所说的这一带包括了离开西班牙角的出口处。凶手若一身泳装出现于此处,我们只会当他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