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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章 一切皆有可能
差越大,很难精确到小时,所以他们的惊奇在情理之中。

    “这么精确!有根据吗?”潘云问。

    “有!”我说,“在死者的洗碗槽里,蓄了五十六点八公斤水,从现场情况看,是发案时开始通过龙头滴下来的。我们做了实验,在龙头滴水的相同条件下,半小时接了0.15公斤的水。这一段时间,天气湿度较大,水份的蒸发可以忽略,按水龙头中水的流速,应该是一百八十九个小时前开始滴水的!”

    “怎么确定是案发时开始滴水的?会不会之前就有水在里面?”

    “在靠近洗碗槽的底部,有一滴已经凝固的血迹,粘在那里,浸没在水中!如果当时有水,血是极易相溶的,无法凝结。而如果凝结在那里,说明血液滴到的那个位置当时并没有水,水是后面漫上去!”

    “的确如此!”潘云点点头,但他还是有些不太放心,“不过,你的计算必须建立在高精度的基础上。水这东西太难捉摸了!会不会有漏掉的可能?如果这样会导致很大的误差!”

    “洗碗槽结构很密封,我们看过了,底下没有水渍,没有漏水的现象!”

    “但是,你的计算结果与现场调查的情况有很大的矛盾!”董建国不以为然地对我说道,“嫌疑人是九天前到受害人家中的,案发也应该是那时,而不是你所说的八天前!”

    “我不感到矛盾。”我说,“相反,这还很符合现场状况,很符合下面我所要说到的一些情况。——我的结论可能与大家不一样!”

    “说说你的看法!”潘云示意我说下去。

    “我先讲一下现场的血迹分布情况,这一点关系到案件的性质问题。”我说道。

    案件的性质,一般是指根据犯罪过程所作的案件分类,反映了案犯作案时的目的,如仇杀、抢劫、故意伤害等。但在我们刑事侦查中分析案情时,案件性质指的是更为详细的分类,比如杀人,就会具体到什么样的杀人,谋财害命、仇恨杀人,或者为情杀人!这样分类的意义在于,能更快地固定侦查范围,有的放矢,找到凶手!

    大家都看着我,脸上写满了不解。我明白,他们已经认定本案是谋财害命无疑了,不知我会有什么不同的看法!

    “从血迹分布看,死者应该先在客厅内受的伤,最后死在了厨房里。”我这样开始,让大家有个接受的过程。

    “这能说明什么问题?”董建国有些迷惑地问。

    “在客厅内,看不到挣扎或者反抗留下的血迹类型,只有单纯的滴落血迹。”我继续说道,“给人的感觉,是死者中刀后既无挣扎也无反抗,这是很反常的!我们知道,腹部中刀后失血死亡是一个很痛苦的过程,伤者却能处于相对平静状态,最后死在厨房内,说明他并无反抗或挣扎之心。这一点,也能从他手上没有抵抗伤看出来!”

    “有没有受伤后不做反抗,直接逃至厨房的可能?”潘云问。

    “如果死者逃跑,手掌必然有捂盖伤口的动作,凶手追至厨房,也必然会踩踏上死者所流下的血迹。但事实上,我们既没有看到死者的手掌里有血迹,也没有看到凶手带血的鞋印!”我解释道。

    “那么你的意思是……?”潘云愈加迷惑起来。

    “既然客观的物证不能解释凶杀行为,只能说明还有其它可能的存在。”我说。

    “你是说有可能不是凶杀?!”潘云想了想问道。

    我点点头。

    “那么还存在什么可能呢?”

    “比如自杀。”我问答。

    会议室里一片哗然,大家相互议论着,显得难以置信。

    “你刚才也说了,失血死亡是一个很痛苦的过程。那么,谁能下手捅自己这么多刀?而且,现场没有发现刀子,老人用什么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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