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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冰河解冻 新政抻着劲儿悠悠然推开
录谤木上的诽谤文字,供官府逐一处置。然则,谤木过于依赖官吏的公正贤明,又无制度法令具体规定其操作细节,加之战事频仍耕耘苦累庶民识字者极少等等原因,谤木实际上成了流弊百出而仅仅显示官府明法的象征性物事而已。传之后世,这种谤木越立越高,越立越堂皇,以致成了玉石雕琢的“华表”,历史之万花筒当真令人啼笑皆非!

    只有秦国变法,只有商鞅,彻底地解决了这一难题。

    商鞅以细致缜密的制度,着重解决了明法过程中的三个关键环节的难题:其一,确保法令源头文本之精准,足以永为校准之范本;其二,各级官署设置专职法官与法吏,并得修建专门藏室,保管核定校准后的法令文本;其三,严厉制裁导致法令文本错讹的法官法吏。这些制度被商鞅的忠实追随者以“商君之文”的名义记载在《商君书》中,堪称中国古代惟一的《法令文本法》。

    且让我们来欣赏一番这两千多年前的令人惊叹的法令文本制度!

    其一,设置法官与法吏。中央设三法官三法吏:王室一法官一法吏,丞相府一法官一法吏,御史府一法官一法吏;郡署一法官一法吏,县署一法官一法吏。各级法官法吏只听命于王室法官一人,而不受所在官署之管辖,完全是后世说的“垂直领导”!法官法吏有三大职责:保管法令、核对法令、向行政官吏与民众告知并解释法令。

    其二,设置专门保存法令文本的“禁室”。无论是王宫禁室,还是中央官署与郡县官署的禁室,都由该官署之法官管辖,其他任何官吏不得干预;禁室必须安装秘密机关式的“铤钥”,放入法令的箱匣必须贴上盖有王室或官署印鉴的封条;除了制度规定的例行校核,或大臣奉诏查对法律,任何时候任何人不得私入私开!

    其三,每年一次法令校准。每年立秋,各级法官开启禁室,校准该辖区所有官署的法令抄件;各级法官禁室的法令副本,也要与王室法官禁室保存的法令正本校准一次。

    其四,明确无误的文本查询制度。法官法吏须每日当值,接受行政官吏或庶民对法令文本的查询。无论是行政官吏对自己的法令抄件发生疑问,还是庶民百姓或涉法或因事需要查证法令的准确条文,法官法吏均应如实回答。每件查询均有严格备案:查询人须先行领取一支一尺六寸长的“法符”(木片或竹片,中线有预先刻好的花纹或记号,从中剖开,左片为左券,右片为右券),而后提出查询法令之名目,法官或法吏当场做答;旁边书吏将年月日时、所查法令名目以及法官之回答,同时写在法符之左右两券;经双方认可,将法符剖开,查询者执左券以为凭据,法官执右券以为凭据;法官右券必须专门装匣,用官印封存,即使身死之后,国府仍以符券之准确与否考核法官功过!

    其五,法令文本但有错讹,对责任法官严厉治罪。处罚方式如下:

    ·法官擅入禁室启封,对法令文本“损益一字以上,罪死不赦!”

    ·法官当精熟法令,若忘记法令条文而影响执法,则以其所忘记的条文处罚该法官!

    ·吏民查询法令,若法官法吏不肯告诉,导致吏民因不知法而犯罪,则以吏民所查询之法令条文治法官之罪!

    对于以上制度,商鞅明确陈述了立法理由:“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所以备民也……民不尽知,民不尽贤。故圣人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置法官法吏以为天下师,令万民无陷于险危。故圣人立,天下而无刑死者,非不刑杀也!行法令,明白易知,置法官法吏以导民知,万民皆知所避就,故能自治也!”这里的核心便是,一切制度都是为了使民众知法!法官法吏的最大职责,便是将法令明白准确地告知民众!

    令吕不韦惊讶得是,彻查官文简册,在商鞅领政变法的二十余年中竟没有查出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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