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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冰河解冻 新政抻着劲儿悠悠然推开


    当晚二更,老长史桓砾到了丞相府,捧出了一卷秦王特诏。那是一幅三尺见方的玉白蜀锦,上面竟是八个拳头大的血字——惟君新政,我心如山!吕不韦良久默然,泪水夺眶而出。不想老桓砾一招手,门厅外老内侍又捧来了一口铜锈班驳的青铜短剑。老桓砾慨然一叹:“此乃穆公镇秦剑也!百年以来,惟商君与公领之。公当大任,秦王举国托之,朝野拭目待之,公自珍重矣!”吕不韦肃然拜剑,眼中却没了泪水,及至桓砾走了,尚凝神伫立在空荡荡的厅堂。

    二月开春,在红火隆重的启耕大典中,吕不韦的新政静悄悄地启动了。

    新政第一步,从最没有争议的纠法开始。

    纠法者,纠正法令文本之错讹也。要清楚纠法之重要,便先得说说先秦法令颁布、传播的形式演变。远古夏商周之法令,只保存于官府,不对庶民公开法令内容。从保存形式说,无论是王室还是诸侯以及下辖官署,法典都与其他卷册一起保存,没有专门的官吏与专门的府库保存。其时,社会尚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传统习俗道德来规范,法令很少,条文也极其简单,官吏容易记忆容易保存;见诸纠纷诉讼或奖赏惩罚,官吏说法令如何便是如何,庶民根本无从知之。如此状况,官吏是否贤明公正,便对执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从实际上说,官吏完全决定着法令的内容与执法的结果。此所谓“人治”也。远古民众之所以极其推崇王道圣贤,深层原因便在于这种人治现实。

    春秋之世,庶民涌动风习大变,民求知法成为新潮。一些力图顺天应人的诸侯国便开始了向民众公布法律的尝试。公元前五百三十六年,依当时纪年是周景王九年,郑国“执政”(大体相当于后来的丞相)子产首开先河,将郑国法令编成《刑书》,铸刻在大鼎之上,立于都城广场,以为郑国“常法”。其时天下呼之为“铸刑书”。其后三十余年,郑国又出了一个赫赫大名的掌法大夫,叫做邓析。此人与时俱进,对子产公布的法律做了若干修改,刻成大量简册在郑国发放,气势虽不如堂皇大鼎,实效无疑却是快捷了许多。其时天下呼之为“竹刑”。紧接着,最大的诸侯晋国的执政大臣赵鞅,将晋国掌法大夫范宣子整理的《刑书》,全文铸在了一口远远大于郑国刑鼎的大鼎上,立于广场公诸于世,天下呼为“铸刑鼎”,是春秋之世公布法令的最大事件。

    进入战国,在法家大力倡导与实践之下,公布法律已经成为天下共识。魏国变法作为战国变法的第一高潮,非但李悝的《法经》刻简传世,魏国新法更是被国府着意广为传播,以吸引民众迁徙入魏。其后接踵而起的各国变法,无一不是以“明法”为第一要务,法令非但公然颁布,而且要竭尽所能的使民知法,从而保障新法畅行。也就是说,战国之世不断涌现的变法浪潮,事实上正逐渐摆脱久远的人治传统,正逐渐地靠近法治国家。

    虽则如此,然由于传播手段、路径阻塞等等诸般限制,要确保法令在辗转传抄流播之后仍能一如原文,实在是一件难而又难的事情!就实说,法令在民间传播中出现讹误并不打紧,毕竟,民众对法令既无解释权又无执行权。这里的要害是,官府的法令文本若出现错讹,无论是官吏不意出错、疏忽忘记还是意曲解,对民以错纠错,以讹传讹,便难保不生出种种弊端,导致执法混乱,法令之效必然大打折扣!正因了这种事实上很难避免的弊端,各国变法中的“明法”便成为最繁难琐细政务。见诸变法实践,各国变法为精准法令想出的办法很多,但都没有制度化,时间一长,好办法也变得漏洞百出形同虚设。譬如,当时几个大国都沿袭了古老的“谤木”之法以为明法手段:在大道两边每隔一二里树立一根平面刨光的大木,路人若有法令疑难,或遭恶吏错告法令,都何在大木上或刻或写的做质询做举发,此谓古老的“诽谤”制;吏员定期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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