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关于宪法-3
的宅邪不论是在城里还是在乡下,都不同穷人的住房混在一起。他们住在远离穷困和需要花钱去救济的地方。这些负担在工业城镇和劳动农村中压得最重,好些地方是一帮穷人周济另一帮穷人。
有许多最苛重而又油水最大的捐税之所以开征,是为了使这个支柱能够豁免,以此来保护其自身的利益。对酿制供出售的啤酒征税并不影响贵族,因为贵族自己酿酒根本不用交税。啤酒税只落在那些不便或不能自己酿制啤酒而必须少量购买的人身上。单是这一项税收——贵族常常可以豁免——就接近1788年土地税的总额,现在也不少于一百六十六万六千一百五十二镑,再加上麦芽税和啤酒花税还不止此数,如果人们知道这种情况,他们会对税制的公平合理作何感想呢?单是对这样一种为劳动人民爱好,主要由他们消费的商品抽的税竟然等于一个国家全部土地税,这在税收上也许是史无前例的吧。
这是一个在共同利益相结合的基础上组成的立法院产生的后果之一;因为,不论他们就各个党派来说所持策略如何不同,在这一点上都是一致的。
不论一种结合是否使任何出售的商品涨价或工资率上升,或者不论它是否把捐税从它自身转移到社会的另一个阶级,其原则与效果都是一样的;如果某一种捐税是不合法的,那么也就难以证明另一种捐税应当存在下去。
说什么各种税收首先由下院提出是无济于事的;因为另一个院拥有否决权,总是能够保护它自身的利益;而且如果认为在提出各种措施时事先不曾得到上院默许,这种想法也是荒唐的。此外,上院还通过享有特权的城市交易获得很大势力,还同下院两派有许多勾搭,所以,除了在本院拥有绝对的否决权之外,在另一院中在所有共同关心的事情上也占有优势。
所谓土地利益的含义是难以弄清楚的,如果它不是意味着贵族地主勾结起来,为了他们自己金钱上的利益同农民以及工商各种行业作对。实际上,①参见约翰·辛克莱爵士:《税收史》。土地税1646年为二百四十七万三千四百九十九镑。——作者
土地是唯一无需特别加以保护的利益。它受到全世界一致保护。所有的人不论地位高低,对农作物都是关心的;所有不同年龄和不同身份的男女和儿童都宁愿出来帮助农民而不愿让庄稼烂在地里;而对于任何其他产业他们却不愿这么干。这是人类所作的唯一共同祈求,而且是唯一可以使人类免于匮乏的祈求。这是涉及人类生存而不是涉及政策的利益,这种利益完了,人也就完了。
在一个国家中,没有别的利益受到这样一致的支持。商业,制造业,艺术,科学和其他一切比较起来只受到部分的支持。它们的兴衰没有这样普遍的影响。在山村丰收时节,不仅农民欢唱,万物也都高兴。这是排除一切妒忌心理的繁荣景象;任何其他事物都不能比拟。
那么,为什么柏克先生把贵族院说成是土地利益的支柱呢?如果这个支柱沉没了,地产仍会继续存在,耕耘、播种和收获也会照样进行。贵族并不是在田里劳动和提高生产的农民,只不过靠地租过剥削生活;同生气盎然的世界相比,他们是一窝雄蜂,既不采蜜,也不营巢,活着只是为了过骄奢淫佚的生活。
柏克先生在他的第一篇论文中称贵族为“上流社会的科林斯首府①”。为了使这一比喻更加完满,他现在又加上了支柱;但还是缺少基础:只要一个国家决意象参孙②那样,不是盲目地而是勇敢地行动起来,大衮③庙就会倒塌,贵族老爷和市侩们也将同归于尽。
如果一个阶级的人为了保护一种特殊利益而组成一个立法院,那么,所有其他的利益也应同样这样做。捐税不平等和苛重就是因为只许一方这样做而不许大家这样做。倘若有个农民院,就不会有狩猎规则了:或者有个商人与制造商院,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