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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关于宪法-2
部门的人。

    即使荣任政府职务本身就可以认为是一种足够的报酬,那也应该对每一个人都一视同仁。如果某一国家立法机构的成员自费供职,那么,无论是叫做君主制的或任何其他名称的行政机构也应同样如此。给一个部门钱,另一部门却让他们白干,这是不合理的。

    在美国,政府每一个部门都得到相当不错的待遇;但是没有一个人收入过高。国会和州议会每位议员的收入都足够他们开支。而在英国则是:政府的一个部门待遇特别优厚,另一个部门却一无所得,结果是一个部门贪污腐化有行贿的手段而另一部门则处于受贿的地位。象在美国所实行的那样,只要从这笔开支中提取不到四分之一,就可以革除大部分的贪污受贿行为了。

    美国宪法的另一项改革是取消一切对个人效忠的誓言。在美国只对国家宣誓效忠。把个人奉为国家的形象是不妥的。国民的幸福是最高目标,因此,宣誓的目的决不可被任何个人的形象或名义抹煞。法国称为公民宣誓的誓言,即对“国民、法律与国王”宣誓,是不妥的。要宣誓,就应当象美国那样,只对国民宣誓。法律可能好,也可能不好;但在此处它的含义只在于增进国民的福利,因而可以包括在内。誓言余下一部分之所以不当,是因为一切对个人的宣誓都应当废除。它们乃是暴政为一方和奴役为另一方的残余;“造物主”的名字不应当拿来作为他的创造物堕落的见证;或如果象上面已经提到的,拿它当作国家的象征来宣誓,在这里就是多余的。对于政府初建时的誓言不管怎样分辩,以后决不许再搞什么宣誓。如果一个政府需要誓言的支持,这就表明它不配受到支持,因而也不应受到支持。只要政府做它应做的事,它就能自己支持自己。

    关于这个问题这一部分的最后一句话:——为使宪法规定的自由得到永久保障和进步而作出的最大改进之一,乃是新的宪法规定要经常修正、更改和补充。

    柏克先生据以构成他的政治信条的原则,即“永远约束和控制子孙后代,并永远否定和放弃子孙后代的权利”,现在已如此令人憎恶,不配再拿它当作辩论的题目;因此,除了揭露它一下之外,我就略而不提了。

    人们到现在才开始对政府有所认识。过去,它光是行使权力,不许过问它是否有权利,而是大权独揽。当自由之敌充当裁判时,它在原则上的进步必然是微小的。

    美国宪法,还有法国宪法,不是附有加以修正的期限,就是规定了据以改进的模式。要制订一部使原则同各种意见与实践相结合的宪法,而且经过多年形势变化始终保持不变也不产生矛盾,这也许是不可能的;因此,为了防止不利因素累积起来,以至于有碍改革或引起革命,最好规定一些办法在这些因素发生时就加以控制。人权乃是世世代代的人享有的权利,不能为任何人所垄断。凡是值得遵循的事都是因为它本身具有价值而受到遵循的,它之所以有保障,原因即在于此,而不在于任何会使它受到阻碍的条件。当一个人把财产遗留给他的继承人时,他是不会以他们必须接受它作为条件的。

    那么,在宪法方面,我们为什么要反其道而行之呢?

    现在能设计出的符合目前情况的最好的宪法,也许再过几年就会大大失去其优越性。在政府问题上,人们正在产生前所未有的新的想法。在现存旧政府的野蛮状态消逝后,国与国之间的道德标准就会改变。人将不会受到把自己的同类视为仇敌那种野蛮思想的培育,因为出生的偶然性使得人们生活在名称各异的国家里;而且由于宪法总是同国外和国内形势有某种关系,每种宪法都应设法从国内外形势的变化得益。

    我们已经看到英法之间相互的民族感情有了改变,只要我们回顾一下几年前的情况,这本身就是一场革命。谁能预见或谁能相信法国国民议会竟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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