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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关于宪法-2
他的骗子。它通过允许分到一份赃物而交了许多朋友;如果它不这样做下去,它就不再是廷臣崇拜的偶像了。

    由于目前宪法据以制订的原则摈弃一切对政府的世袭继承权,它也就摈弃通称特权的种种臆说。

    倘若有哪个政府显然很放心地把特权交给任何个人的话,那就是美国联邦政府。美利坚合众国总统的任期仅为四年。他不但在一般的意义上负有总统的责任,宪法中还规定了一项特定方式来考验他。不满三十五岁不得当选为总统;而且还必须是本国人。

    把这些情况同英国政府相比,后者就显得荒唐透顶。在英国,那个行使特权的人往往是个外国人;总是个半外国人,而且总是同外国人结婚。他同这个国家向来没有充分的自然的或政治上的联系,不对任何事情负责,并且十八岁就成人;然而,就是这样一个人,却允许他在国民甚至都不知道的情况下同外国签订同盟条约,并且不经国民同意就可以宣战和媾和。

    但问题还不止于此。尽管这样一个人不能象立遗嘱者那样处置政府,他却可以指定婚姻关系,这实际上也就达到了大部分同一目的。他不能把半个政府直接赠予普鲁士,但他却能撮合一种几乎能够产生同样效果的婚姻合伙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幸而英国不位于欧洲大陆,不然它也可能象荷兰那样①不论接触哪一个问题,几乎不可避免都暴露出政府的某种腐败现象。“要塞”这个明喻不幸就牵涉到一种同上面提到的事情直接有关的情况。在由政府实行或保护的许多陋习中,不论古代还是近代,最大的陋习莫过于让公众来安置一个人及其继承者,用公款来供养他们。人情要求给穷昔人一份口粮;但政府有什么道义上或政治上的权利胆敢说,那个叫做里奇蒙公爵的人得由公众来供养呢?然而,如果公共报告属实,没有一个伦敦的乞丐能买到可怜的一点点煤而不偿付里奇蒙公爵的年俸。即使这种赋税每年总数只合一先令,也仍然是一种不公正的原则;何况总数据说每年不少于两万镑,这种罪行未免太严重,不能让它再继续下去了。这乃是君主制和贵族制所图下的恶果之一在陈述这种情况时,我并不为我个人的好恶所左右。

    虽然我认为任何人靠公众过活是可鄙的,但毛病的根子还在于政府;这种弊端已如此普遍,不论那些政党,是在朝抑或在野,都毫无区别:它们肯定是官官相护的。——作者

    沦为普鲁士的专政对象。荷兰通过婚姻关系,已完全为普鲁士统治,就仿佛是通过遗嘱奉送政府这种强制手段所做到的。

    在美国,总统的职位(或者,有时叫做行政官)是唯一不让外国人担任的公职,而在英国,它却是唯一可以让外国人担任的公职。一个外国人不能当国会议员,却可以当所谓的国王。如果有什么理由要排除外国人的话,那就应当从那些最容易干坏事,并且通过联合各种利益和情感最能保证履行职守的职位中把外国人排除出去。但当国民进行制订宪法这件大事时,他们是会对那个叫做行政机构的部门的性质和任务更加认真地加以审查的。每个人都知道立法和司法部门是怎么一回事;但是,在欧洲,区别于立法与司法而称为行政的部门,不是政治上的多余品,就是一种叫不出名堂的乱七八糟的东西。

    唯一需要的就是设立一个办理公务的部门,这个部门接收全国各地和国外的报告,再提交国民代表;但把这个部门叫做行政部门是不合理的;而且也只能把它看作是比立法部门低一级的部门。任何国家最高的权是制订法律的权,其他都是公务部门。

    对宪法几部分的原则与组织作了安排之后,接下来就是受国民委托行使宪法权力的那些人的待遇问题。

    国家可以在任何部门中雇用或委任任何一个人,但无权免费占有他的时间与劳务;也没有任何理由供养政府某一部门的人而不供养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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