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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社会主义的计算(一):问题的性质与历史 -7
    七

    没有这种对生产手段的集中控制,在我们的意义上使用的“计划”一词就不成其问题了。这种情况变得无法想象。也许所有阵营中的大多数经济学都会同意这一点,尽管大多数相信计划的其他人仍然把计划当做在一个以私有财产为基础的内部能够理性地尝试的东西,然而,实际上,如果计划的意思是以权威指示的手段对生产活动进行实际控制,不仅要控制生产数量和所使用的生产方式,也要控制价格的固定,那么我们就能很容易地看出,这不仅是不可能的,而且上述做法中任何一种方法部将引起背弃它自身目的的反应。我们还可以看出,任何坚持这样做的企图都将必然会导致越来越多的控制手段,直到所有的经济活动都被置于一个中央权威控制之下。

    在对这样的社会主义加以讨论的范围内,不可能更深入地讨论资本主义社会中国家干预这样的不相关的问题。我在这里提及这个问题,只是想公开地表明该问题将不在我们的考虑之内。在我们看来,得到广泛接受的分析表明,这个问题不能提供一个能理性地选择的可能途径,我们也不能指望它能对它所牵涉到的任何问题提供一个稳定的或令人满意的解决办法。

    但是,在这里再一次有必要谨防误解。说到我们提及的这种部分的计划是非理性的,并不等于说,能理性地赞同的资本主义的唯一形式,只是在古老意义上的自由放任的竞争。我们也没有理由假定,历史上已形成的法律制度必然是在任何意义上的最“自然”的制度。对私有制原则的认同决不必然意味着由现存法律制度决定的这种权力内容的特别界定是最合适的。保证竞争进行得最顺利和最有效率的最适宜及永恒的框架问题,才是最重要的问题;必须承认,它是一个被经济学家可悲地忽略了的问题。

    但是,在另一方面,承认法律的框架有可能改变并不是承认在我们的意义上一直使用的“计划”有可能出现更新的类型。这里有一种不能忽略的实质性区别,即永久的法律框架和另一种体制之间的区别。法律框架为私人的积极性提供所有必需的刺激,继而产生了对付任何变化所需的适应,而在这种体制当中,这样的适应却由中央指导来作出。正是这个区别——而不是现存秩序的维持和新制度的引进的两者关系问题——才是真正的争端所在。在某种意义上,我们可以把这两种体制都描述成理性计划的产物。但是,在一种情况中,如果人们愿意接受在缓慢的历史进程中已形成的制度(institutions)的话,那么这个计划就只与制度的永久性框架肴关,井可以被免除。而在另一种情况中,它不得不处理每一种日常的变化。

    毫无疑问,这种类型的计划涉及一种典型的并且在人类历史中迄今为止尚未有人知晓的重大变化。有时候,人们极力主张,现在在发展中的变化只是重返前工业时代的社会形式。但是,这是一个误解。即使在中世纪的行会制度处于高峰的时期,以及在最广泛地限制商业活动的时期,它们也没有作为一种实际指导个人活动的手段来使用。这种计划当然不是所设计出来的最合理的为个人活动提供的永久框架;而实际上,它们只是一种将由个人主动性所带来的现有活动的自由发展置于其内的永久框架。由于我们试图用限制主义的老办法来调节日复一日的变化,我们就已经在指导当前活动的中央计划的道路上比以前走得更远了。如果我们沿着这样的起点走下去的话,如果我们努力坚持不懈,并且与任何孤立的计划行动的自我挫败倾向作斗争,那么,我们当然是在从事一种迄今为止在历史上没有先例的实验。但即使在这个阶段,我们也已经走得很远了。假如我们想要正确地判断这种潜在的可能性,就有必要了解到:我们生活于其中的制度,它受到实现部分计划的企图和限制主义的压制,就象它不同于任何完整的计划制度一样,几乎也与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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