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经济学和知识 -3
三
但是,在我能够证明这种纯粹均衡分析的重复命题并不直接适用于解释社会关系之前,我必须要先表明,均衡的概念如果应用于单个个体的行为时,就会有明确的含义。而且我还必须要先指出这个含义的内容。反对我的论点的人可能会认为,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均衡的概念才毫无意义,因为,如果有人想应用这种概念,那么所有的人都可能会说,一个孤立的人总是要处在均衡当中,虽然上述说法的道理不言自明,但是它仍说明,除此之外再也没有能更典型地误用均衡概念的方式了。关键的问题并不在于某个这样的人是否处在均衡之中;而是在于,他的哪些行为能对相互间的均衡关系发挥一定的作用。所有均衡分析的命题,例如相对价值符合于相对成本,或一个人将使不同用途的任何一个要素的边际收益都相等,等等,都是关于行为之间的关系。就行为能被理解成某个人的计划的一部分来说,他的行为就可以说是处在均衡当中。只有当所有这些行为能够在某个同一时刻决定时,而且是在考虑到同样的一系列环境的情况下,我们的这些从关于知识和人的偏好之假设中推断出来的有关行为之间相互联系的论点,才有一些实用价值。我们在这个分析中做为出发点的所谓“论据”,对这里所论及的人来说,就是(除了他的趣味之外)全部既定的事实,是对他来说已知其存在(或相信其存在)的事物。而严格地说,并不是什么客观的事实。记住这一点十分重要。因为正是由于这一点,我们所推断出的命题才必然是一个先验正确的命题,并保持论据的一致性。
从这些考虑中可得出两个主要结论。第一,因为只有当一个人的连续行为都是在执行同一计划的情况下,它们之间才存在一些均衡关系,所以,这个人有关知识方面的变化,亦即导致他改变自己计划的变化,都会打乱他在这种知识的变化前后所采取的行为之间的均衡关系。换句话说,一个人的行为仅仅在他的预期证明是正确的时期内才构成均衡关系。第二,因为均衡是一种行为之间的关系,而且一个人的各种行为必然是即时相继发生的,所以,很明显、要想赋予均衡这个概念任何意义,时间的描述都是极其重要的。这点值得一提,因为很多经济学家在均衡分析中似乎都没能发现一个处于均衡当中的时点,所以他们声称均衡必定是个没有时间概念的问题。在我看来这好象是无稽之谈。
不管以前我曾从这个角度对均衡分析应用于完全竞争社会时的疑义说过些什么,但是现在我却肯定不想否认,这个概念从开始提出就是用来确切地描述不同个体的行为之间存在某种平衡这一思想的。从我已说明的观点看,在我们使用均衡的概念来描述一个人的不同行为之间的相互依存这个意义上,该概念不可立即应用于不同人们的行为之间的关系。实际上,真正的问题在于,当我们谈到有关竞争制度的均衡时,我们究竟如何使用这个概念。
由我们的处理方法所得出的第一个答案似乎是,如果在某个时期中拿体社会成员的行为都是在执行其各自的个人计划,并且这些计划在这个时期的开始就由个人所决定,那么此时就会存在均衡。但是,当我们更进一步地探求这究竟意味着什么的时候,这种答案所导致的困难却好象比它们所要解决的还多。要理解一个孤立的人(或者由一个人领导的一群人)在一个时期里根据预定的计划所作的行动,这不会存在什么特殊的困难。在这种情况下,这样的计划不需要符合任何特定的标准以使人们有可能去执行它。当然,它也许会建立在有关外部事实的错误假设上,考虑到这一点人们可能不得不改变计划。但是总会存在一个可得到的外部事件系列,使我们育可能象开始设想的那样去执行这个计划。
然而,这种情形与同时但独立地由许多人决定计划的情形不同。首先,为了使这些计划都能被执行,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