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个人主义:真与伪 -7
七
因此,尽管个人主义理论对建立一个合适的法律结构和完善自发成长起来的制度,在技术上作出了一定贡献,但是它所强调的不过是这样一种事实,即能够或应该由人类理性有意识造就的那部分社会秩序仅仅是全部社会力量的一小部分,换句话说,国家作为一个精心组织和有意识指导的力量的体现,应该只是我们所谓的“社会”这一极为丰富的机体的一小部分,并且前者提供的应该仅仅是一种框架,在其中人们可以在最大的范围内自由联合(因此,不是有意识的指导)。
这就必然会产生一些推沦,椐据这些推论真正的个人主义再一次站在具有理性主义特点的假个人主义的对立面上。首先,将严密地组织的国家看做一方,将个人做为另一方,这都远远不是唯一的真实世界,即便象法国大革命的目标那样严禁所有的中间组织和联盟,但社会关系中的非强制性惯例仍被认为是保持人类社会有秩序运行的本质因素。其次,参加社会过程的个人一定时刻准备并且愿意调整自己以适应变化,并且随时愿意服从并非智力设计结果的惯例,尽管这些惯例在具体场合的公正合理性也许无法承认,并且对他来说也许是难以理解和非理性的。
关于第一点,我无需多说。真正的个人主义肯定家庭和一切小团体共同努力的价值,它相信地方自治与自愿联盟的力量;这种观点,在很大程度上是根据这样一种理论,即自愿组成的联合团体通常会比国家用强迫力量来做到的更好,这点不需要过多地强调,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莫过于假个人主义的见解。它想把这些小的组织都分解成一些没存任何内在凝聚力,只是具有国家施加:的强制规则的原子。并且它还试图把所有看社会关系都法令化,而不是把国家当作个人的保护者,以免小集团强制力量的僭越。
象人类中这些较小的团体一样,对于一个个人主义社会的正常运转来说,传统和惯例都相当重要。这些传统和惯例在自由社会中进化发展而来,不需要彼强制实行,它们建立起一些十分灵活,但是可以正常观察到的原则,从而使其他人的行为在很大的程度上变成可以预期的行为。服从这样一些原则的意愿是社会交往系原则逐渐进化和改善的必要条件。只要人们理解这些原则产生的原因,并且只要没有任何明确的理由去反对它们;而且,如果有可能消除强制,对无人设计的社会过程的产物,以及无人能理解的理由加以服从的意愿,也是必不可少的条件。共同的惯例和传统在一个团体中的存在,将使得人们能够和谐有效地在一起工作,这和没有这种背景的情况相比,需要更少的正式组织和强制;这当然是一种常识。尽管很少为人所熟知,但倒过来说可能也十分正确,即,在一个传统和惯例已经使得人们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成为可预期的社会里,也许能把强制缩小到最低限度。
下面我们来考察第二点,即在任何一个复杂的,在其中任何人的活动的影响都远远超出他的知识范围的社会中,个人服从于毫无个性特征并且看来似乎是非理性的社会力量的必要性。这里的服从不仅一定要包括接受一些行为规则(这些规则并不需要检验在特定情况下对它们的遵循依据什么)。而且还指人们必须愿意调整自己的行为,以适应影响他的财富和机会以及他无法预期的事件的变动。现代人对此很反感,除非能依据“每个个人都清楚且可以论证的理由”证明具有必要存在。然而,就在这方面,可以理解的对理智的渴望产生了任何制度都无法满足的虚幻的需求。在一个复杂的社会中,人们除了调整自己的行为去适应那些对他来说似是社会过程的盲目力量,或者是服从上级的命令,不可能再作出任何别的选择。只要他知道严格的市场戒律,他也许会很好地了解受其他富有理智的人类大脑的指导的状况;但当他们付诸实践时,他很诀就会发现前者起码还给他一些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