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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个人主义:真与伪 -6
    六

    但是,如果我们的主要结论,是个人主义的秩序一定要依据抽象原则的实施,而不依据具体秩序的实施,那么就仍然没有解决我们想要解决的有关一般原则的问题。个人主义秩序大体上把强制力量的运用限制在一种方式上,但它设计的一套最有效率的规则仍然为人类发挥其独创精神提供了无限广阔的领域。而且,尽管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中,解决具体问题的最好办法必须依赖于经验,但是至于这些规则的理想特征及内容,我们仍能从个人主义的一般原则中学到大量的东西。首先,这里有一个我们已经讲过的重要推论,就是说,由于个人在制定自己计划时要使用这些规则做为依据。因此就应该把它们设计成长期有效的规则,自由的或个人主义的方针政策在本质上一定是长期的政策,而目前的时尚——强调短期效果并且以“从长远来看我们都会消亡”的论调来证明其合理,必然会导致对适应眼前特殊环境的秩序的依赖,而不是依赖于依据典型情况所确定的规则。

    然而,为建立一个合理的法律制度,我们需要并且也从个人主义的基本原则中得到了比这更加明确的帮助。努力使人们通过追求自己的利益尽可能对其他人的需要作出贡献,不仅仅产生了“私人财产”的一般原则,而且还有助于我们确定不同种类的产权内容。为了使个人在其决策中能够考虑到这个决策可能引起的各种实际影响,有必要使我们一直在谈论的“责任范围”尽可能全面地包括他的活动对他人从其控制的事物上所得到满足的全部直接影响。这完全可以通过产权的概念来完成。简单他讲,产权就是对某一事物包括动产或律师所称的“不动产”有唯一的使用权。但是涉及到土地时,就会产生一些更为棘手的问题,在这方面,承认私人产权原则对我们帮助甚小,除非我们清楚知道所有权所包括的权力和义务的真切意义。而且当我们考虑诸如空气或电力的控制,或者发明及文学艺术创造的较近代起源这些问题时,重新研究一下财产的理论圣础,可以帮助我们决定在具体情况下个人应该具有的控制或责任范围。

    我现在还无法进一步研究一个有效的个人主义制度所需要的合适的法律结构这一诱人的主题,或者进一步讨论它的许多补充作用,比如,它有助于信息传播,并且减少了实际上可以避免的不确定性,等等。通过这些作用,政府可能大大地提高个人活动的效率。我在此提到这一点只为了强调一下政府除了实施完全符合个人主义原则的民法和刑法以外,还有进一步的作用(但不是强制!)。

    可是,还有一点,虽然我已经提到,但它非常重要,我必须进一步研究。这就是,任何有效的个人主义秩序必须是非常有组织的,以致于不仅仅个人能预期到的其能力和资源的不同使用所产生的相对收益,和他努力的结果给其它人带来的相对效用相一致,而且这些收益也和他的努力的客观效果而不是他的主观评价相一致。有效率的竞争市场满足这两个条件。但是,和第二个条件相关,我们的个人公平意识却经常地和市场的非个人决定发生抵触。然而,如果允许个人自由选择,那么,他必然要承担选择的风险,并且,他因此所得的报酬肯定也不取决于他的目的好与坏,而仅仅取决于其结果对其他人的价值。我们必须面对这样的事实,即:保持个人的自由与充分满足我们关于分配的公平观之间是不相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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